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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唐露露)近日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常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9月4日晚上,常某与朋友在阿克苏中心客运站对面烩面馆吃饭。因为聚在一起比较愉快,大家就喝了点白酒。常某心理盘算着平时喝半斤都没事,区区70克白酒既不头晕,也不眼花,并且夜色已深,交警估计不会查到自己。怀着侥幸心理,常某开着自己的小轿车到塔北路金桥超市接人。当行驶至超市路口时,常某因停车位与保安发生争执,借着酒劲对保安破口大骂,气焰嚣张。保安闻着常某满身的酒气,看着蛮不讲理耍横的常某,异常愤怒,拿起手机报了警。当警察到达现场,经调查检测,常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重点是没有驾驶执照。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常某属于无证和在人员密集区域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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