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杜鹏)夫妻俩开了一家火锅店,由于投资较大向男方的父亲借款280000元,其父并去店里照顾生意。现在火锅店已经停业,夫妻俩又在闹离婚,老人多次要求夫妻俩在离婚前偿还280000元债务未果,老人一直诉状将夫妻俩告上新疆哈密市法院。
案件审理查明:被告月女士与被告梁某是夫妻关系。原告梁甲与被告梁某是父子关系。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夫妻俩在库尔勒市经营火锅店。2013年12月被告梁某向原告梁甲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梁甲贰拾陆万元(用于库尔勒开店)。贰万元(用于库尔勒房屋装修)。共计贰拾捌万元。280000.00.欠款人:梁甲。2013.12.月女士。”原告梁甲在索款无望后诉至该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月女士不认可欠条上的名字是其本人所签,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原告梁甲及被告梁某均表示同意。经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签名不是被告月女士所写。该院在进行调查质证时,被告梁某表示被告月女士提供的检材中有若干票据签名是被告梁某所写,并不是被告月女士的笔迹,但被告月女士未按要求到庭。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梁某对向原告梁甲借款280000元的事实,有梁某签字确认的欠条为据,该院予以确认。被告月女士表示不认可签字是其本人所写,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该院两次明确要求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但是在被告梁某对鉴定意见书及被告月女士提供的票据产生质疑时,月女士两次均拒不到庭接受该院的调查询问。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被告月女士两次要求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月女士的行为造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该院对被告月女士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遂依法判决:被告梁某与被告月女士偿还梁甲借款2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