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马睿)法官寄语广大司机朋友:酒驾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酒驾代价大,劝君莫贪杯。在亲朋好友聚会、佳节团圆、应酬请客时,餐桌上都免不了饮酒作兴。但法官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否则,既败兴又伤身,甚至引起严重后果,得不偿失。
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五菱牌灰色普通客车沿新疆哈密市红星四场自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十六条田处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常某骑行的“雀来福”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常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常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常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张某每100毫升血液含乙醇87毫克。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该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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