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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明年1月1日施行 |
文章来源:新华社 中国法宣网作者:新华 点击数:1640 更新时间:2008/8/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9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根据刚刚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立法对过度包装说“不” 月饼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予以了限制。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 将受到法律限制 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循环经济促进法则对这种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加以限制。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该法还规定,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删除“累进加价”并非叫停 对于删除“居民用水电气累进加价”条款,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士称,这并不意味着国务院不可以推进该制度,更不是叫停。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解释说,未将该项制度写入法律,是根据立法部门的调研发现,该制度实践中仍需总结经验,写入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并不意味着叫停。 根据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其难点在于,要合理确定每户基本用水数非常困难。其次,对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和时间成本太高。阶梯电价和气价实行的范围则更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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