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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新法制报》报道近日,江西宜春中院二审宣判一起谎称民族资产守库人儿子,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件。
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被告人王乾福谎称自己是民族资产的守库人李德衡的儿子李清明,以解冻民族资产按比例分成为诱饵,先后向被害人苏某、漆某、刘某等人提供3张有“香港汇丰银行”字样且面额为港币3000万元、9000万元、38亿元的虚假支票,骗取漆某人民币5万元,苏某人民币2万元,孙某人民币9000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建造住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乾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乾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王乾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主观上没有骗取占有钱财的故意,也根本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本案不属铜鼓县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构成犯罪也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司法机关管辖。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宜春中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证实相应事实,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均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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