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郭可明)2009年1月8日,在法官和援助律师组织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由重庆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贾均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因遭受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的重庆市云阳县红狮镇兴红村8组的李孝付各项经济损失52万元,加上重庆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1万元,援助律师共为李孝付索赔83万元。这是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迄今为止赔偿数额最大的一起交通事故援助案件。
横过公路遭遇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
2008年5月9日下午,李孝付从云阳县新县城乘车回红狮,当车行至栖霞乡桐鼓村路界时,李孝付下车解手,当日16时25分,当他横过公路时,与贾均驾驶属于重庆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渝A/01951小车相撞,导致李孝付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云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贾均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孝付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孝付受伤后,先后在云阳县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治疗数月,伤情仍无好转,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孝付因颅脑损伤呈持续植物状态,系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不能脱离治疗,尚需医疗依赖,其后续医疗费用建议以目前在医院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为基数计算为宜。
因赔偿额悬殊未能达成协议 求助法律援助
李孝付住院治疗期间,重庆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先后支付医疗费31万元,李孝付本人垫付5万多元。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终因赔偿额的悬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11月十五日,李孝付的妻子彭长美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王君律师承办。王君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立案等工作,庚即于2008年11月18日到云阳县人民法院立了案,要求三被告赔偿李孝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130元。2009年1月8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为了维护李孝付的合法权益,王君律师向法庭举示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并据理力争,尽最大努力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由三被告在2009年1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李孝付因遭受交通事故各项损失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