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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冷文芳)近日,江西武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爬“水管”入室盗窃3000余元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6岁的陈某是武宁县甫田乡农民,2008年10月8日凌晨,在武宁县城湖岸花城小区,沿水管爬上4楼,进入王某家,在王某卧室盗走内有现金515元及手机1部的手提包,再沿水管爬回地面。
另外,陈某还在武宁县城天水名都小区,爬上二楼,进入黄某家,在卧室盗走现金1000元,手机和小灵通各1部。
武宁县法院经开庭审判后认为陈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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