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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冷文芳)近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对朱某五年前伙同他人抢劫现金1989元一案公开宣判, 朱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元。
2003年2月22日晚11时,15岁的朱某伙同潘某、邱某、刘某等五人尾随林某到武宁县城老饭店处一小巷内,将林某围住。朱某上前打了林某头部一拳,将林某打倒在地,潘某、刘某上前按住林某,邱某将林某的内有现金1989元的挎包抢走。案发后,潘某、邱某、刘某四人被武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朱某一直在逃。2008年12月15日,在外潜逃五年之久朱某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武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己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到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属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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