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袁喻松 冷文芳)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近日,江西省武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15岁的被告人张某念完初一后便辍学在家,无所事事。2008年9月4日中午,张某在武宁县城樟岭路段持刀强行将8岁女学生吴某某拦截带到武宁县城昌宁小区-地下室二楼,以要杀吴某某相威胁,强迫吴某某脱掉裤子躺下,然后对吴某某进行了奸淫,并在离开将吴某身上仅有的2.5元钱抢走。
2008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在武宁县城时代商城附近小路上以要杀相威胁强行将9岁女学生陈某某截至路旁一角落处,几次以要杀陈逼陈脱衣服,均遭拒绝。期间张某抢走陈身上的28元钱,之后又逼陈脱衣服,僵持中,一中年男人过来询问,被告人张某才逃离现场。
2008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在武宁县艺术中心后的巷子里,强行拦住新宁二小学生郑某要钱,郑某说没有钱,被告人张国伟将藏于右衫袖筒里的西瓜刀拿出,架在郑某的脖子上,郑被吓哭,被迫将身上的13.5元钱掏出来交给张某。
武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但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强奸陈某某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