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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褚凤德 凌桂萍)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通知精神,确保人员和行车安全,实现文明、规范、优质、高效服务,近日,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车辆负责人、驾驶员共同签订了《车辆驾驶责任状》。
《责任状》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高检院、本院关于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人人有责任,人人抓安全。《责任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驾驶人员不在检察机关驾驶车辆时。此举进一步增强了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对杜绝安全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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