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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通讯员 冷文芳)近日,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侵吞临时用地补偿款14056元的易宗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4月,武吉高速A3合同段征用了武宁县澧溪镇太平村猪婆坑的临时用地22.64亩,补偿款由式A3合同段一工区和项目部按比例承担。52岁的易宗德利用其担任澧溪镇太平村村委委员、五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从一工区领取了16300元,从项目部领取了21734.4元后隐瞒补偿标准,以每亩1200元一次性包干的方法,发放给村民临时用地补偿款23978.4元,将剩余的临时用地补偿款14056元占为己有。
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判后认为易宗德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受当地政府的委托管理征地补偿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但易宗德归案后已退清全部赃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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