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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滞后难管电视直销假发票
文章来源:重庆法制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胡琦 点击数:1697 更新时间:2008/6/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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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律滞后难管电视直销假发票〗的最新评论:

     

        公司未注册登记 卖货使用假发票 税务部门无法查处 法律条文无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难以立案

       家住九龙坡区珠江花园的王女士通过电视直销买了一部手机,让她没想到的是,从电视直销公司拿到的发票竟是假发票。
        王女士将假发票带到税务机关,经测算,这家电视直销公司销售一部这样的手机就偷税75元。据法律专家介绍,由于我国《刑法》中对于涉税犯罪的规定明显滞后,所以该公司经营到现在尚未受到查处。

    突发意外>>

    购买电视直销手机
    报销方知是假发票

        今年5月31日,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其在购买电视直销的手机时收到了一张假发票。
        今年3月下旬,王女士的手机被盗,就在她准备买一部新手机时,一则手机的电视直销广告吸引了她。广告中宣传的是在国内比较知名的家电品牌所生产的手机,该手机最大的卖点是可以利用太阳能充电。
        王女士称,由于她经常出差到外地,于是毫不犹豫地打电话订购了这款手机,并且向销售这款手机的电视直销公司索要了发票。
        今年4月3日,电视直销公司派送货人员来到王女士的办公室,收完货款将一部手机和一张“重庆市商业企业发票”交给了她。次日,当王女士拿着发票到单位财务报销时却被告知,这张发票是假的。
        而当王女士打电话向电视直销公司反映时,却得到了这样的答复:“我们没有真发票,即便你向税务局举报我们也不怕。我们不会承认那张发票是公司给你的,反正这个手机有售后服务,你那么认真干什么。”

    权威鉴定>>

    公司涉嫌非法经营
    一部手机偷税75元

          得知王女士的情况后,记者来到市工商局企业管理部门,核对这家电视直销企业的登记情况。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手机发票上的名称,记者在工商机关反复核查了多次,得到的答复是这家公司根本没有在工商机关登记。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这家电视直销公司在工商机关没有登记注册,那么其根本不可能有税务登记,因为企业的税务登记前提必须是有工商登记。
          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一个单位在没有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就涉嫌非法经营了。
          6月5日,记者携带王女士提供的手机发票来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进行鉴定。
          该局税收征管处的工作人员首先对发票的真伪进行了鉴定。根据这张发票的票号和发票代码,工作人员很快在电脑里找到了结果:这张发票的代码和号码应该是在2010年左右才能印刷出来,这是张假发票。
          同时,根据这张发票1880元的票面金额,工作人员测算出了这张发票应该缴纳的税款:75.2元人民币。
          当记者询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这家公司进行查处时,该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该公司没有任何的税务登记,所以税务机关是没有能力查处的。

    实地暗访>>

    电视直销广告全国播出
    公司雇用300多接线员

          6月11日,记者和王女士再次打电话向电视直销公司订购了同样型号的手机,并索要了发票。这次送来的发票和王女士手中的发票一样,被鉴定为假发票。
          经询问,送货的人告诉记者,他们大约有30多人专门负责送货,他本人每天就要送出近20部手机。
         几经周折,记者来到了位于高新区南方花园的该电视直销公司。据该公司一名总监介绍,他们这里有300多名接线员,因为广告是在全国各地的电视台播出,所以来自全国的电话都会打到这里。
          这位公司总监还称,他们不仅销售手机,“什么东西我们都可以卖,只要适合做电视直销就行。”

    警方打击>>

    查获50份以上假发票
    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电视直销公司的行为,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警官表示,这种案件查处起来确实有难度。
         “我国刑法中对于假发票的打击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是非法制造或销售50份以上,否则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该警官说,这家公司目前的行为,只能说明他们用假发票来抵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法中没有规定。
          再假设说,这家公司制作销售假发票,警方对其进行查处,他们首先不会承认假发票是其开的,其次他们开完假发票后也不会留下票根或账目。因此,这家公司到底使用了多少假发票,涉案金额一共是多少都是无法查证的。

    专家分析>>

    法律专家:
    刑法条文滞后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专家谭向北针对本文中的情况指出,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涉税方面的条款已经明显滞后,应该予以修正。
          谭向北援引我国刑法第209条说:“在我国,制造或是出售发票的行为是属于犯罪的,但是刑法条文中却没有规定如果开具或使用假发票来抵扣税款到底是否构成犯罪。”
          谭教授说,这样一来,一个已经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使用了假发票的话,还有税务机关可以处罚他们,但是一个没有进行任何登记的机构使用了假发票,刑法的条款对此是无法约束的。
         “特别是这个罪名还规定必须是50份以上假发票才构成犯罪,这就为执法制造了无形的障碍,因为从事这种犯罪的人都知道,只要不是一次性出售或制造50份以上,就不会被追究刑责。”谭教授表示。
          谭教授还指出,我国近些年来对于增值税发票方面的犯罪打击力度还是很大的,但是对于普通商业发票的打击相对比较滞后。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普通商业发票也能开出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一旦抵税成功,国家就要承受巨额的税收损失。因此,以发票数量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条文必须修改了,同时对于非法购买和使用普通发票的行为也应该尽快健全刑法条文予以打击。

    法条链接>>

          刑法中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记者 胡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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