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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安福:诈骗合伙款40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文章来源:新早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陈小萍 徐… 点击数:1468 更新时间:2009/8/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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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安福:诈骗合伙款40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的最新评论:

     

             新早报记者  陈小萍 徐丹

        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彭晓寒,为还债及供个人赌博、挥霍。 2008年1月10日至2008年3月14日期间,以合伙经营铲车、收购废铁、建粉磨站的名义与被害人彭林发、彭枫辉、彭祥三人分别签订合伙协议,骗取三被害人财务共计金额413000元。

        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彭晓寒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受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法庭宣判了被告人彭晓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案情扫描   涉嫌合同诈骗被逮捕

        被告人彭晓寒,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江西省安福县人,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住安福县平都镇林业车队。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8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福县看守所。

        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彭晓寒分别与受害人彭林发、彭枫辉以经营铲车的名义签订了承包固定分红合同,由彭林发、彭枫辉各出资51000元,每月固定分红2600元;以经营铲车的名义向受害人彭祥出具借条,取得彭祥资金51000元,约定每月分红1500元;

        2008年1月20日,彭晓寒与彭林发、彭枫辉签订了一份合伙购买泰昌水泥厂废铁的协议,由彭林发、彭枫辉各出资55000元,约定彭晓寒在2008年5月20日一次性付清二人本金及分红利润130000元。

        2008年3月14日,彭晓寒以经营粉磨站的名义向彭祥出具借条,取得彭祥的资金150000元,且约定每月分红4500元;

        彭晓寒取得上述资金共计413000元。彭晓寒并未按协议要求使用,而是全部用于还债、赌博等。三受害人得到一、二个月的分红款后多次找彭晓寒催讨分红款等,在得知所有款项已被其挥霍后,于2008年6月21日将彭晓寒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庭控辩   认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在向法庭出示了指证被告人彭晓寒上述犯罪事实清楚的证据后,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彭晓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履行合同诚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出具借条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资金413000元,将款挥霍后,已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致使受害人资金不能返还,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彭晓寒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时称其行为并非合同诈骗。而彭晓寒的辩护人,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文则为被告人作了罪轻辩护。

        律师认为:此案中被告人彭晓寒没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没有虚构事实与彭林发、彭枫辉、彭祥签订协议,被告人彭晓寒与彭林发、彭枫辉、彭祥三人之间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且在订合同后,被告人也未积极努力地创造条件履行合同。

        被告人取得受害人的合伙资金后,将该款用于还债及赌博等挥霍,致使合同实际无法履行,足以认定客观上被告人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签订履行合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合伙款的故意,辩护人王耀文辩解彭晓寒客观上不具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该合伙款的目的,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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