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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信息员 王泽坤 发自重庆
意外发生,主动出击
2010年5月24日下午16点30分左右,丰都县三合街道某船厂发生了一起意外安全事故,在该船厂从事油漆工作的董某从船上掉入长江不幸溺水死亡。事故发生的当天晚上,死者董某的亲属情绪比较冲动,把用工老板吓得不敢到场,准备把死者董某的尸体停在船厂,并纠集30余名亲属聚集在厂里闹事,该造船厂被迫停产。三合街道办事处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迅速开展工作。他们分头分步耐心地找董某的亲属谈心,稳定情绪,做好疏导工作。
广泛宣传,积极疏导
通过做劝解和疏导工作,董某的亲属同意将死者董某的尸体运到吊唁厅进行停放。接着组织双方进行协调,而死者家属要求厂方赔偿损失人民币80万元,厂方意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差距太大,双方为此相持不下,难以达成协议。鉴于死者亲属与厂方负责人的情绪非常激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三合街道调委会人员采取了双方回避、分别调处的办法,分别对死者董某的亲属和厂方负责人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告之双方具体处理这种纠纷的法律程序。
认真调查,明晰关系
丰都县三合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认真调查,查清下列事实:一是明确了用工主体及法律适用。死者董某系秦某所雇请,而秦某与丰都县星绪船舶修造公司签订了《承揽加工合同》,星绪船舶修造公司与丰都科宇有限公司签订造船加工合同。经审查,星绪船舶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应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而科宇公司未严格审查星绪船舶公司的资质,应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告诉星绪船公司,且用工主体只能是该公司,科宇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该事件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二是明确抚恤对象及标准。与死者董某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董某、杜某,董以及董某的子女属于抚恤对象,董某的养父系退休职工,有固定的收入,也不应纳入抚恤的对象。
不懈努力,圆满化解
通过长达4天的心理疏导和思想开导,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下,双方都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终于在29日凌晨1点30分左右,争议双方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厂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困难补助费用共计28.50万元。签订协议后,厂方负责人当场向死者家属支付10.00万元,约定余款于本日11点钟前付清。按照约定时间,在人民调解员的见证下,厂方向死者家属兑现了余款。
这起颇具争议的工亡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死者家属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工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企业恢复了正常的运转,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得到当地群众的和领导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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