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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办假证被判滥用职权罪
文章来源:河南法制报 法讯网作者:马国福 点击数:11220 更新时间:2009/9/1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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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务人员办假证被判滥用职权罪〗的最新评论:

     

    主持人  本报记者  马国福  特邀嘉宾 曹守威 刘纪世 孙士来

    核心提示

        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最起码的道德准则,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在我国特殊的人际关系中,遇事先讲人情看上去是非常合乎逻辑的,但因讲人情讲私利而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给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带来损失的话,就不是道德层面能够解决的问题了, 任何人如果以身试法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下面这个案子讲的就是两个房产局工作人员在金钱、人情面前违法办假房产证最终败露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故事。而持假房产证的人则“狮子大张口”,企图想大捞一把,阻挠政府正常施工,给当地政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案情回放
       
    办假证受到法律制裁
        2009年8月14日,开封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卜某和任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卜某和任某的渎职犯罪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二人后悔莫及,悔不该当初碍于亲戚面子和同事感情,面对金钱的诱惑不能把持住自己,现如今却用自己切实的经历给所有来参加庭审的同事们上了一堂很好的教育课。
        究竟是什么事情让身为开封市产籍产权处的职工卜某和任某犯罪呢?这还得从位于开封市市中心的相国寺拆迁说起。
        相国寺是一座具有1400多年历史的古刹,始建于公元555年,是我国十大名寺之一,素有“大相国寺天下雄”之称,在中国佛教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和广泛影响。为再现大相国寺千年古刹的历史风貌,开封市政府决定尽快北扩复建大相国寺资圣阁。此工程自1997年筹备时起,到2007年正式动工,受到开封市历届政府和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但就是这一有重大意义的利民工程,在拆迁过程中却遇到了麻烦。
       
    拆迁路上的障碍
        相国寺北扩拆迁所涉及的鱼池沿街正好位于开封市中心最繁华的商业街—— — 马道街的对面,因为相国寺的拆迁,给三十来户商户带来损害。但自从拆迁工作开始以后,经过评估等合法手续,已经有20多户商户顺利搬迁。然而,只有一个叫做尚某的商户却百般阻挠,要么说中介公司的评估程序违法,要么说补偿标准太低……相国寺的工作人员给尚某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补偿方式,其中的货币补偿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上浮10%,尚某产权登记证上12.15平方米的一间商用房总的补偿金额为170581元;同时又为尚某提供了产权等值调换和原地安置等优惠条件,但尚某对这些条件还是不满意,竟然要求货币补偿28万元……

    假证牵出大蛀虫
        面对尚某手里有“房地产权证”,就在拆迁人员几乎要绝望的时候,不知是谁提醒了一句:相国寺从1997年筹备拆迁以来就不再给办房产证了,但尚某所持的房产证可是2000年的,这里边是不是有什么问题?一句话提醒了所有人。拆迁人员赶紧派人到登记该房产证的开封市鼓楼区城建局查找相关档案文件,一查不要紧,果然是假证!他们随即向开封市检察院反渎局进行了举报。很快,这起假冒房产证案浮出水面。
        那是2002年,开封市产权产籍监理处职工卜某的亲戚尚某在得知大相国寺即将拆迁的消息后,找到卜某,要求卜给其办理开封市鱼池沿街13号的房产证,卜某一方面碍于与尚某的亲戚关系,一方面收受了尚某5000元钱,虽然他知道这样凭空给尚某办房产证是违法的,但基于侥幸心理,他还是找到了单位同事任某,并给了任某4000元钱让他给尚某先办理“开封市鱼池沿街13号房屋的建筑许可证”。不知是利益驱使还是不好推脱,任某在收了同事4000元好处费后即给尚某办了建筑许可证。后卜某依据该伪造的建筑许可证,违规为尚某办理了“开封市鱼池沿街13号”的产权证。导致尚某依据“真的”房产证而阻挠开封市重点工程,“大相国寺北扩拆迁”工作,给开封大相国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
       
    说法

        主持人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曹守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首先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在本案中,身为开封市产权产籍监理处职工卜某和任某,在收受了尚某5000元钱后,虽然他们知道凭空给尚某办房产证是违法的,还是给尚某办理了开封市鱼池沿街13号房屋的“建筑许可证”和“产权证”,导致尚某依据“真的”房产证而阻挠开封市重点工程—— —“大相国寺北扩拆迁”工作,给开封大相国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任某和卜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     成,法院依据法律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是正确的。
        主持人 卜某和任某收取了尚宝贵的5000元钱,为什么不构成受贿罪?
        刘纪世(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助检员)根据刑法相关理论,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
        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如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须具有法定的情形才能立案。
        在本案中,卜某和任某确实因收取了尚某的好处后才滥用职权犯罪的,但卜某收取尚某1000元钱,任某从卜某处收取4000元钱,二人的受贿数额都达不到立案标准,同时其行为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故不能成立受贿罪,所以,此二人的行为只能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责任。
        主持人 难道使用假的产权证而阻挠拆迁的关键人物—— 尚某就没有法律责任吗?
        孙士来(开封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本案中,尚某持有的开封市鱼池沿街13号房屋的“产权证”是房地产工作人员交给他的,经过调查,当初尚某找到卜某也是想让他帮忙办一个真的产权证,他并不知道这个房产证是假的,所以如果当初尚某在明知他请人办理的鱼池沿街13号房屋的“产权证”是假证的前提下,仍持假冒的产权证企图骗取高额赔偿款的行为,可能就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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