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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07年12月8日,郭女士在张某经营的饭馆就餐时,因座椅腿折断摔倒受伤,住院治疗四十多天。经有关部门鉴定,郭女士伤情为十级伤残。随后,郭女士向张某索赔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万余元。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郭女士遭受人身伤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郭女士和张某自愿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郭女士各项损失2万元。(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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