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
3月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首次公开回应税收法定问题,表示,进入新时期,全国人大将更好地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那么,有哪些税种面临着立法调整?其立法时间表是怎么样的?其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房地产税
可能5年内推出
如果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房地产税“做好立法相关工作”的表述还只是“埋下伏笔”,那么3月9日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办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则直接予以了证实,“房地产税法草案正在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积极起草当中”。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全国人大明确表示房地产税法正在起草过程中,说明它已经正式纳入本届立法规划当中来。
贾康预测,房地产税法将可能在5年内推出。
其实,对于房地产税立法,酝酿已久,最终明确定调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推进引发了民众的关注热潮,不少细心的民众发现,“房地产税”似乎与以前坊间常谈论的“房产税”存在差别。
“二者的一字之差确实有着不小的区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地方财政研究中心主任崔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概念,与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税以及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全链条中各种税之外的费,都可以纳入“房地产税”的视野并加以整合,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简单来说,房产税在房地产税的范畴之内。”崔军说。
房产税
如何征收成关键
房产税作为房地产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在中央提出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之前,其改革就在高调试行。
2011年1月,上海、重庆宣布开始试点房产税。然而,两地试点效果并不明显。除了上海和重庆外,至今未增加新的试点地区,2014年住建部将要开展的重点工作当中也没有任何踪迹。
“主要阻碍是意见不一致。”贾康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在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后,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城市都上报了各自试点征收的“技术性方案”,但由于对征收模式和效果争议不断,最终这些技术方案无一被批准。
对于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房产税,“如何征收”成了很多人最关心的内容,“希望能充分考虑到普通民众的住房需求,老百姓就一套刚需住房还要征大量房产税,实在难以接受。”一位北京市民向法治周末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房产税如何征收?先要决定是针对房屋增量征收还是存量也要征收。”崔军指出,这取决于决策部门的态度,只针对增量征收,出台阻力会小一些;如果存量房也征收,则需要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是从套数上进行税率优惠还是从房屋面积上进行,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考量。”
贾康认为,房产税的推出可以考虑先从高端住宅开始然后再逐渐往前推,同时推出伊始税率不宜过高,对短期持有的投机性住房则可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
崔军认为,推行房地产税必须注意的关键,就是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等前期“功课”,为房地产税的征管提供数据基础,否则将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对房屋价值的评估直接影响到房地产税的征收,崔军建议应设立一个专门的评估机构去进行权威评估,现在常用的批量评估法等方法也有待进一步研究细化。
崔军强调,除了房产税,对房地产税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的征收也应细致研究,通过降低税负,实现税负“搬家”的过程,“房地产税改革不仅是加法,而是有加有减,增加持有环节的税负,也要相应减轻交易环节的税负”。
贾康也建议,房地产税应遵循“公平土地税负,强化保有环节”的原则,在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之外,可以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精减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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