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睡佛发现者索发现费,发现自然景观有专利权吗?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2685 更新时间:2014/9/7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睡佛发现者索发现费,发现自然景观有专利权吗?〗的最新评论:

       1989年5月,61岁的广东顺德农民潘鸿忠到乐山旅游,随手用傻瓜相机拍了一张乐山睡佛照片。而正是这张照片,让潘鸿忠被认为是乐山睡佛的发现者。这位八旬老人正式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并索赔280万元。因为潘鸿忠认为,自己作为乐山睡佛的发现者,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

       乐山睡佛发现者索巨额“发现费”发现自然景观有专利权吗?

      实际上,1991年,潘鸿忠被乐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随后,由他撰文的《乐山巨佛发现记》被刻成石碑,竖立在新建的观佛楼的墙上,被誉为“三绝碑”,供游客观赏,并一直延续至今。

      而据潘鸿忠透露,当年他被授予乐山荣誉市民时,当地政府也给了他一个信封,内装有5000元。那么,这算不算是物质奖励呢?对此,方新华向记者解释说,“这不是所谓的奖金或物质奖励,而仅仅属于‘红包性质。

      潘鸿忠老人为何二十多年后,才来打这场“发现权”官司呢?对此,潘鸿忠表示,在其被授予“乐山市荣誉市民”后至今的23年里,乐山方面从未给他寄过一份慰问信,也没有派人探望过他,更没有给予任何慰问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因此老人心生不忿,并认为自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故决定循法律追索。此外,潘鸿忠老人也透露,现在他年老多病,希望借这次维权改善晚年生活。

      据透露,潘鸿忠这次维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和《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据其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化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潘鸿忠索赔的280万元究竟是如何计算得来的?在起诉书中,记者看到,其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发现者的物质奖励,估算为200万元;二是每年给予发现者的慰问金及其他经济补偿,共计80万元。潘鸿忠的代理律师方新华向记者表示,“这只是一种计算方式,至于最后的具体数额,就需要法院来裁定了。”

      发现自然景观不享有发现权

      昨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回复称根据相关法律认定,潘鸿忠不符合提起侵害发现权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故潘鸿忠向该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案条件,对于潘鸿忠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1] [2]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