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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讯 工人因操作机械方法不当意外身亡,包工头为逃避责任伪造事故现场,并指使证人作假证,哈密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包工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小谢(化名)二十出头,宁夏人,家里经济条件不太好,高中毕业后就出来社会打拼。2013年5月,小谢雇了10个小工当起了包工头,承包了西气东输三线某段的工程,怀着雄心壮志的小谢眼看着自己的事业蒸蒸日上,本想大干一番赚上一笔就回老家看看父母,但谁也没想到,意外发生了。
5月4日19时许,工人李强(化名)在施工工地驾驶装载机时,因操作不当意外死亡,待小谢和另外几个工人发现时,李强早已经断了气,小谢当时是又气愤又懊恼“作为包工头的自己这样一来肯定要赔一大笔钱,这几年的辛苦不就白费了吗?”
小谢为了少赔一些钱,转念一想,如果把现场伪造成李强实在去工地的路上身亡的,那自己就不用承担太大的责任了。说干就干,小谢当即让另外一名工人把装载机开到另一处伪造了事故现场,同时报了警,并指使雇佣的3个小工向前来调查的公安人员作伪证,说李强是在去工地的路上出了事故。
其他的小工看不过去,李强人都已经死了小谢怎么还能这样?所以,在公安机关调查他们的时候,他们说出了实情。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谢获取个人利益,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作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小谢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小谢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小谢与李强双方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65万元。
【法官说法】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有什么区别?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伪证的行为。
这两个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但是两者具有明显的差别:
1、主体不同。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四种,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为目的;而伪证罪则出于出人入罪为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
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哈密市法院 魏芸、陈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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