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陶成 )离婚时间不长,就以不给探视为由诉讼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会支持吗?
村民丁一与邻村姑娘双双经人介绍相识,因家庭经济等原因,做了双双家的上门女婿。2012年孩子出生,也随了母亲的姓。时间一长,小孩姓氏问题让丁一家族很不爽,夫妻双方矛盾也随之加剧,于2014年9月协议离婚,其中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动放弃抚养权。
3个月后,丁一向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多次要求探视孩子,女方不仅拒不给探视,还打骂自己,给原告情感上造成极大的伤害。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归原告自费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女方双双辩称,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权利义务很清楚,原告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孩子,抚养权归被告;被告一直同意原告丁一去看望孩子,以便于维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存在拒绝探视的情况,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理由;原告长期在被告家生活,且没有稳定的工作,经济条件差;另外孩子长期由被告及父母抚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在年幼情况下变更抚养关系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理由,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在离婚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现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须有法定正当理由。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之法定情形,故不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正当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丁一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