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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刑事存疑不起诉不是最终结论
——江苏省徐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案情扫描
■净地出让背后的附加条件
2007年2月3日,江苏省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公告,徐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以754万元的有效报价取得了2006-26号(徐州公路运输公司)地块。2007年2月14日,远大公司向国土局缴纳了754万土地出让金。2007年2月27日,徐州市土地市场服务中心出具了土地出让交接单,该交接单显示,地块现状为净地。2007年3月10日,远大公司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参加土地竞拍前,国土局要求远大公司必须与徐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公司)签订《安置协议书》。协议载明,甲方为竞拍得地方,乙方为鑫磊公司;甲方作为竞得人,向乙方无偿提供安置房用于徐州新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超越公司)、徐州开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运公司)、徐州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三家企业安置事宜,乙方作为被安置的3家企业的总代理。自竞得之日起18个月内为过渡期,过度期满,甲方未能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置房退赔给乙方时,甲方按安置面积10/㎡/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出180日,按安置房总面积20/㎡/日向乙方支付补偿费。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31日,远大公司向鑫磊公司支付了拆迁过渡费678万元。
2010年,远大公司调查认为,协议中鑫磊公司所述的三家企业在该地块上没有房产和土地,就停止了对其交付安置房。
2010年3月16日,鑫磊公司以远大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提起诉讼。但由于鑫磊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及员工张新沂涉嫌诈骗犯罪,被法院撤销了民事判决。
■云龙公安分局向检察院递交起诉意见书
2012年8月27日,云龙公安分局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11月21日,云龙公安分局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再次递交了《起诉意见书》。
云龙公安分局侦查认为,2005年至200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新沂、梁勇以徐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批准私自对‘复兴北路21号’地块进行拆迁(被徐州市拆迁办处罚)。
一、张冠李戴。梁勇、张新沂以鑫磊公司名义未经行政许可私自拆迁,并将复兴北路21号楼一层原14家住户拆迁赔付后,在市拆迁办归档时,把本应在一层的拆迁对象编造虚设在2层、三层以及1至7平房;腾出一层面积后,将梁勇根本不在复兴北路21号拆迁范围的徐州开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市新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编造虚设在一层的拆迁范围内。
二、移花接木。将21号楼一层住户移到他处后,将上述开运、新超越两公司虚设在21号1层。编造了鑫磊公司和新超越公司《复兴北路21号危房改造调房安置协议》,编造了需要安置面积386.98平方米,补偿金额2843761.228元,另外加上附属房屋、装修、安置结算等计3226690.24元。上述伪造的材料已备案在徐州市拆迁安置办公室。
通过对张新沂、梁勇二人蓄意编造并备案的拆迁材料和实际情况
相比,经审计部门审计:1、虚增面积216.25平方米。2、将本应分摊给原住户的公用面积354.11平方米占为己有,并改变房屋性质为商用住房。
以上虚增的面积和占为己有的公摊面积共计570.36平方米,需要置换成改造后的商住楼一层门面房价值人民币1996.26万元(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的徐云认刑[2014]49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价格鉴定结论,该门面房35000元/㎡),系诈骗未遂。
2007年3月10日,远大公司竞得土地后,因安置三家公司共支付梁勇拆迁过渡费678万元,其中虚增部分获得拆迁过渡费约247万元,合计398万元,系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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