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我丈夫因生意需要借赵某现金10万元,言明今年3月归还,但到期后因生意亏损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今年6月23日,我丈夫因遭遇重大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并未留下什么遗产。丈夫生前曾于2003年2月22日为自己投保了国寿祥和定期保险,保额15万元,保险合同指定10岁的儿子强强为保险受益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定我丈夫属“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属保险责任,我儿子强强作为受益人因此获得了1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如今,赵某将我和儿子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裁定将该保险赔偿金予以扣押。赵某的理由是该笔保险赔偿金是我丈夫的遗产,应当用来偿还丈夫生前的欠款。请问,赵某的说法是否正确?法院能否扣押该15万元保险赔偿金?
读者 刘鹃
刘鹃读者:
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法院无权扣押该15万元保险赔偿金。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中,你丈夫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15万元保险赔偿金直接受益人是你儿子强强,自然不应是你丈夫的遗产,因此不属赵某债权受偿的范围,更不属《继承法》调整的范围。同时,根据《保险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此,法院对该15万元保险赔偿金予以扣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该法院的扣押裁定,你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申请复议。
作者:琴江
通联:江西省石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