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7年3月,我和丈夫登记结婚,2000年2月,生一女孩。公婆见生的是女孩,整天与我吵架,我丈夫也受他们影响,对我日趋冷淡,我们经常吵打。他在事业单位上班,刚开始还将每月工资交给我,但后来一分钱也不给了,于此同时,关于他和女同事李某的风言风语也逐渐多了起来。为防万一,2003年6月16日,我拿着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到某银行,将丈夫名下的10万元存款办理了挂失手续。一周后,我又到该行办理了支取存款手续。丈夫发现后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存款10万元及利息,银行申请追加我为案件第三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取走丈夫名下存款?
答:首先可以肯定地告诉你,你对这件事的处理方式虽然欠妥,但却并无违法之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本案中,你凭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存折开户人和你又是夫妻关系,银行有理由推定你系代理丈夫来办理挂失手续。另外,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存款是你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以谁的名义存储,仍属双方共同所有。作为妻子的你对共同财产当然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挂失期限届满后,你取走存款并无违法之处。但这10万元仍是你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如果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起诉离婚时,这10万元应由法院依法判决由你们两人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