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北京首用刑法新规判绑架案 两被告人获轻判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982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北京首用刑法新规判绑架案 两被告人获轻判〗的最新评论:

      本网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崔亮 为勒索财物图谋实施绑架,未动手就被民警在盘查中抓获,因涉嫌绑架罪被诉到了法院。记者3月17获悉,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日前一审认定两被告人犯绑架罪,分别判处十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北京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判决绑架案件。

      郑丽刚和柴彦军都来自河北,为勒索财物,两人预谋绑架某饭店老板王某。两人准备了刀、枪状打火机、假车牌、胶带及车辆等作案工具。2008年10月27日至30日,郑丽刚和柴彦军一直跟踪王某,可始终没有下手。结果,二人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并抓获。被抓后,两人如实供述了预谋绑架的事实,最终被检察机关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郑丽刚、柴彦军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犯罪预备,同时郑丽刚有自首情节,柴彦军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因此法院决定对二人分别予以减轻处罚。

      以案释法

      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分析说,1997年刑法对绑架罪只规定了两档处罚标准,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现在的绑架案基本上都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手段不是特别恶劣,只要拿到钱一般都会放人。而且,这类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如郑丽刚、柴彦军跟踪目标好几天,可因为害怕迟迟没有下手,又全部交代了预谋绑架的事实。由此可见,虽然两人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程度并不是特别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法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但是仍要以10年为标准决定减轻,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而刑法修正案(七)中,将绑架罪的量刑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增加了一个情节轻微的规定,从而既对绑架罪这种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给予刑事惩罚,同时也考虑到了类似本案的具体情况,更加有利于按照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绑架犯罪。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