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代人偿还借款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972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代人偿还借款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最新评论:

    熊芳琴

        [案情]两被告周燕、李文斌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3月,被告周燕在原告黄桂英介绍帮助下,在丰城市剑南信用社贷款20000元做生意。同年4月,被告周燕、李文斌离婚。之后被告周燕离开借款所在地江西丰城市。原告黄桂英于2006年7月、8月两次代被告周燕付还该笔借款及利息共计20266元。原告黄桂英多次向两被告周燕、李文斌索讨,李文斌均已同被告周燕离婚,债务与他无关为由拒付,故原告黄桂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20266元。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燕与丰城市剑南信用社为借贷合同关系。原告黄桂英在被告周燕离开借贷所在地后,为了被告周燕的利益,代其偿还了该笔借款及利息,使被告周燕与丰城市剑南信用社的合同之债因他人的代为履行归于消灭。被告周燕由此取得利益,两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法院遂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被告周燕向原告黄桂英支付2026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被告李文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原告黄桂英与被告周燕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自动地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须具备:(1)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黄桂英作为无因管理人代为偿还贷款及利息履行了其适当管理之义务,即:第一,其未违背借款人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还款),除非借款人本人根本无意还款,而该意图却与社会公德相冲突且违背民法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即使在此情况下,管理人所管理的义务如是借款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则不受其借款人意思的限制;第二,原告黄桂英作为管理人依有利于借款人的方法进行了管理(服务)。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借款人,应以客观上能否避免借款人利益受损失为标准。原告黄桂英代为被告周燕清偿债务,客观上减少了其借款的利息之损失及信用损失,故原告黄桂英实际有利于被告周燕进行了管理。第三,原告黄桂英该无因管理行为是借款人周燕利益之所需。第四,原告黄桂英的代为还款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的约定。原告黄桂英作为管理人在为被告周燕进行了无因管理事务之后,因该管理所负债务,依法可以请求被管理人(借款人)清偿。《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原告黄桂英为被告周燕代为清偿债务20266元,此即为原告黄桂英作为无因管理人为管理行为之所负债务(损失),故原告黄桂英与被告周燕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原告黄桂英的诉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李文斌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庭审中,被告李文斌未提供除外情形的证据,故法院认为被告周燕前述无因管理之债,应按被告周燕、李文斌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于法有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