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被撞伤的考生缘何败诉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2334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被撞伤的考生缘何败诉〗的最新评论:

    许世雄

      [案情]

      原告张乾兴系巫山县大昌中学初中毕业班学生,2006年6月4日,张与同校其他学生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到县城参加高考。6月7日下午2时许,张在巫山中学初中部门口赶乘本校为高考学生准备的中巴客车时,因忘带文具,即下车返回考生住宿的昌鹏宾馆拿取,在横过马路时,被詹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詹某见撞伤了人,当即下车和大昌中学一带队老师将张送往巫山县人民医院,经诊断:张乾兴右手肘后侧擦伤,无骨折。在医生给其皮外伤擦了碘伏和口服药后,詹某又同老师一起将张送到考场参加了考试。后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同年7月3日作出了NO.0097046号事故认定书:詹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乾兴无责任。詹某遂积极主动支付了张所有的医药费、交通费以及其家人来看望时所花费的住宿、伙食等费用。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原告张乾兴于高考前夕参加了本校两次组织的诊断性考试,其总成绩分别为309分、289分;两次月考总成绩分别为261分、269分。而此次高考成绩为235分。

      事情发生后,原告张乾兴于7月24日以大昌中学在事发当时没有安排工作人员指挥学生有序乘车,致使其右手手肘被摩托车撞伤,造成考试书写困难,高考受到严重影响为由,要求大昌中学和摩托车主赔偿其复读费用8000.00元(包括复读费3000元,生活补贴4000元,其他费用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交通费用50元,共计9050元。

      [争议]

      被告詹均祥驾驶摩托车将原告张乾兴撞伤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张乾兴的高考失败;被告巫山县大昌中学在此次高考中是否尽到对该校学生的监管职责。

      [判决]

      驳回原告张乾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共计550元,由原告张乾兴负担。

      [评析]

      1、被告詹均祥、巫山县大昌中学在原告张乾兴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随即将其送往考场参加考试。且事故发生后,被告詹均祥已积极主动支付了原告的医药费、交通费以及原告家人所产生的住宿、伙食等费用,已尽到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肇事者应尽的义务。

      2、原告张乾兴要求二被告赔偿交通费50元,其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3、原告要求赔偿复读费用8000元无法律依据,且原告张乾兴高考成绩235分,与高考前夕两次诊断性考试、两次月考总成绩309分、289分、261分、269分相比较,起伏不大,属正常发挥,说明原告高考失败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关系,故其所要求二被告赔偿复读费用的理由不成立。

      4、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第22条之规定,故应作出如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