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点击TOP(10)  
·丈夫债务,妻子是否共同担责?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息,但债务人仍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 怎么办
·有了离婚判决书后,还用办离婚证吗
·原告凭借条起诉,被告却否认收到现
·工程项目转包 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到拍卖公告瑕疵
·“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会得到法院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非急救转运途中病人死亡,谁之责?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为达成调解减少了利

口头约定利息,借款

网络司法拍卖中,遇

员工参加答谢会中奖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大讲堂 >> 说法 >> 正文
担保遭拒,法院称人品担保无效
文章来源:法制网 法讯网作者:李松 点击数:11027 更新时间:2009/9/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担保遭拒,法院称人品担保无效〗的最新评论:

      法制网北京9月14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  因替他人提供“人品担保”,在被担保人“人间蒸发”后,担保人张某被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作为担保人赔偿损失(法制日报9月10日五版曾报道)。9月14日下午,此案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本案中的所谓“人品担保”不符合民法和担保法中关于设立担保的规定,应属无效,据此驳回了原告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书商罗先生与李某签订了销售图书的合同,约定由罗先生提供图书,李某负责销售,罗先生根据销售情况计算李某的工资和提成。张某作为李某的保证人,向罗先生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自愿为李某担保,如他在为罗先生工作期间,有不忠于罗先生的行为,并造成一切损失,由我来承担。”时间不长,李某由于工资问题与罗先生产生矛盾,带着未结清书款的图书不辞而别。为此,罗先生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替李某偿还书款2.6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张某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他认为自己只是为李某提供“人品担保”,从未保证过罗、李二人的图书销售合同;其次,这份担保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此外,张某还提出,罗、李二人之间并非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合同不存在,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存在的基础。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某所提供的所谓“人品担保”,担保的内容并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关于设立担保的情形,应属无效。据此,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案件宣判后,主审此案的法官孙立忠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指出,从张某出具的担保书的内容来看,具有人事担保的性质。所谓人事担保,通常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品格、能力、职务责任、违纪违法行为等无法预知的事务进行担保,保证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雇主的利益。这种担保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并不一样。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的明确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仅指针对特定的债权债务、旨在保证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而在上述案件中,罗、李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所提供的所谓担保就失去了主合同的依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至于张某在答辩中提到的其担保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张立忠指出,劳动合同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根据罗、李签订的销售图书的合同内容来看,罗先生提供图书,李某负责销售,并由罗先生向李某支付工资报酬,二者之间事实上形成的是个人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范围。

      张立忠告诉记者,实践中类似提供“人保”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私人雇主为了避免雇佣的外来人员突然卷款消失等问题,往往要求被雇佣人员提供“人保”,以便当自己的雇员不见后仍然能够挽回损失。但事实上,这种担保形式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达到雇主们预想的效果。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