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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发死者家属猜测与质疑
作者:高富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474  更新时间:2013/5/13 15:38:40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疑雾重重

    由于鉴定的专业性太强,为了弄清楚事实真相,江晨决定向《司法鉴定书》中署名的鉴定人员求教相关问题。然而,通过与鉴定人员的交流沟通,却加深了江晨对义县交警大队是否公正勘察的猜测。

    通过江晨提供的录音,鉴定人员王世昌说,他所做的鉴定,依据的是交警提供的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以及他们的现场勘查,“如果交警的现场图画错了,我的鉴定也就错了。”同时,王世昌提醒江晨:“现场没有你爸的行车痕迹,交警说被雪盖住了。如果行车痕迹被雪盖住了,那碰撞点是不是也同样被雪盖住了呢?但是交警却把碰撞点给找出来了,而且还明确标注了尺寸。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从义县交警大队签发的《鉴定委托书》来看,委托时间写的是2011年11月24日,离案发仅两天时间,符合公安部的规定。但江笑娟却怀疑该《鉴定委托书》造假。“我哥的尸体是2011年11月24日运回阜新的,我记得清清楚楚,义县交警是在我们回阜新之后的11月29日才给我们打电话说鉴定的事,委托日期怎么会是11月24日呢?”

    “除非在与我们联系之前,义县交警就委托了龙腾鉴定。”江笑娟疑惑地问,“要是那样的话,义县交警大队征求我们的意见还有什么意义呢?”

    江晨提供的录音资料显示,鉴定人员王世昌说:“我们属于事后鉴定,(义县交警大队)是在发生事故后一个多礼拜后才委托我们的,我们不可能一个礼拜后还看到现场的痕迹。如果当天委托我们,我们第二天能还原现场。”

    《司法鉴定书》显示,鞍山龙腾鉴定人员王世昌和张玉石去事故车辆停车场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是2011年11月30日。

    根据义县交警大队提供的现场照片与现场图,杜荣久驾驶的小货车脱落下来的尾灯碎片的地方是与江茂坤驾驶的小轿车相刮的碰撞点。可是,两车均在高速行驶状态下相撞,尾灯玻璃怎么可能原地脱落?现场照片没有杜荣久驾驶的小货车相撞后发生侧滑的痕迹,车身方向也没有改变,更是不符合常理。种种迹象表面,义县交警大队确定的最初碰撞点不准确。重要的是,交警提供的一张现场照片,疑似杜荣久驾驶的小货车逆行越线。

    经咨询专家、律师,江晨得知,要想证明这起交通事故谁负主要责任,必须推翻义县交警大队认定的事故碰撞点,请求鉴定机构确定江茂坤驾驶的小轿车与杜荣久驾驶的小货车之间的“最初接触点及最初碰撞原因”。

    既然鉴定机构不分级别,2011年12月20日,江晨致电义县交警大队,提出找她们阜新当地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同时明确要鉴定最初碰撞点及最初碰撞原因。根据江晨提供的录音资料,对方的回答是:“啥玩意?你说的情况,我们没听说过!”

    经过几番交涉,义县交警大队最终答应江晨再做一次补充鉴定。

    2012年1月17日,江晨收到了关于“最初接触点及最初碰撞原因”的《司法鉴定书》。然而,该鉴定结论江晨却不能接受,当即在相关的送达文书上写下了异议。

    该《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表明,义县交警大队在事故现场标注的小轿车和小货车、小轿车和大货车相撞的碰撞点是准确的。

    关于此次交通事故的最初碰撞原因,该《司法鉴定书》认为:江茂坤驾驶的轿车由北向南高速行驶状态下,先向左侧打转向,越过道路中心线时,江茂坤为了躲避与杜荣久驾驶的小货车碰撞,向右侧打转向时,但为时已晚,其左侧前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杜荣久的货车的左侧后轮、尾灯及后防护杠发生刮碰,刮碰后两车分离,江茂坤驾驶的轿车在自身惯性力和离心力的作用下,向道路南偏东方向滑行,并按顺时针方向侧滑,滑行中,其左侧前端又与张文品由南向北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

    而在此之前,鞍山龙腾的鉴定人员王世昌则说:“碰撞点,我们能算出来,前提是地面必须有痕迹。如果地面没有痕迹,我们就算不出来。”之后,王世昌还对义县交警大队确定的碰撞点提出了质疑。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9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第24条规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根据江晨提供的录音资料,江笑娟问鉴定人员景宪光:“是你和张工(指另一名在鉴定书中署名的张玉石)一起去的事故现场吗?”景宪光说:“是我和司机一起去的。”

    江笑娟问:“司机是鉴定人员吗?”

     “我们不可能所有的案子都俩人一起去。我的报告出来后,他(指张玉石)得看,看完之后认为没问题,或者说他提出什么问题,我们再一起研究。如果他觉得没啥事,就在上面签字。” 景宪光回答。

    江晨虽然不是太懂鉴定方面的专业性技术问题,但程序上的瑕疵还是让她对这次所谓的补充鉴定产生了强烈质疑。之后,江晨多次向义县交警大队提出严正交涉。

    2012年1月18日,义县交警大队向江晨下发了《事故处理通知书》,声明按照公安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委托的是“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而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由所属的鉴定机构委派的。”

    义县交警大队下发的《事故处理通知书》要求江晨收到该通知后,“按照法律规定时限完成重新鉴定的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同时,义县交警大队告知江晨,如果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先缴纳7000元的鉴定费。

    江晨认为,义县交警大队与鞍山龙腾鉴定人员景宪光联手制造虚假鉴定结论,希望义县交警大队能主动排除景宪光的鉴定,更不应该让自己缴纳鉴定费。

    在义县交警大队2月3日组织的证据公开会议上,江晨对杜荣久和张文品的询问笔录、义县交警大队提供现场勘验材料以及鞍山龙腾作出的补充鉴定提出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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