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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望真相
2012年2月20日,在江晨的强烈质疑中,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该认定书,江茂坤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货车司机杜荣久和大货车司机张文品负次要责任。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在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鞍山龙腾机动车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最初接触点及最初碰撞原因”的《司法鉴定书》是2012年1月6日作出的,江晨说:“义县交警大队的做法从时限上又一次违反了公安部的规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理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012年2月26日,江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锦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锦州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要求锦州交警支队撤销义县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正确的责任认定”。
2012年2月29日,锦州交警支队受理了江晨的复核申请。
锦州交警支队会不会偏袒义县交警大队呢?如果维持原认定该怎么办?自锦州交警支队受理复核申请之后,江晨开始了焦急的等待。然而,时间刚过去半个月,复核申请就起了波澜。
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的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必须给出复核结论。可就在3月16日,江晨突然接到了锦州交警支队的电话,说复核被终止了。
之后,江晨先后收到了锦州交警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终止通知书》和义县人民法院的传票。
看到义县法院的传票,江晨才明白,大货车司机张文品将她和杜荣久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修车费两万元。
在此之前,江晨已经通过调查得知,张文品所驾驶的大货车是私自改装的,就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的前10天,其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线路牌已被扣留,是绝对禁止上路的。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自己父母双亡,张文品怎么会将自己告上法庭呢?
想来想去,江晨觉得张文品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有一个:要阻止锦州交警支队对自己的复核申请做出正确的科学的结论。而张文品之所以起诉,不能排除是义县交警大队在背后出谋划策。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此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表面上看,锦州交警支队做出终止复核申请的通知符合公安部的规定。然而,细心的江晨很快就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张文品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日期是2012年3月15日,锦州交警支队签发《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终止通知书》的日期是3月16日,两者仅隔一天。
“从这两个日期来看,就是张文品昨天刚到法院一起诉,锦州交警支队今天就立刻给我发出了终止复核申请通知书。锦州交警支队的办事效率高得太不符合常理?”江晨说。
2012年2月20日,义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杜荣久和张文品均无意见。明明是2012年2月26日江晨向锦州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锦州交警支队签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终止通知书》却把江晨的名字写成了“张文品”,意思成了张文品不服义县交警的事故认定提出了复核。
“你看,锦州交警支队连法律文书都来不及细看,就急急忙忙地向我下发终止复核的通知。”江晨说。
2013年5月13日,记者电话联系了张文品,张文品说,法院立案当天,是他通知的义县交警大队。对于是否是义县交警大队给他出谋划策的猜测,张文品予以否认。他说他通知义县交警大队的目的是:“我的车被他们扣了三个多月了,我要赶紧取回我的车。”(
针对张文品的起诉,江晨也于2012年6月20日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杜荣久和张文品以及他们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回顾本案,关键的问题是,2011年11月22日下午3时20分左右发生的车祸,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义县交警作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茂坤承担主要责任,杜荣久和张文品承担次要责任。而义县交警作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依据的是鞍山龙腾先后作出的两份《司法鉴定书》。
因此,要想推翻义县交警作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要釜底抽薪,推翻鞍山龙腾的司法鉴定。因此,江晨在起诉的同时,向义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请求法院重新进行鉴定,并根据重新鉴定的结论,重新确认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义县法院受理了江晨的起诉,并于2012年7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在江晨提起诉讼之前的5月9日,张文品诉江晨、杜荣久的案件也开过一次庭,截至本文发稿之日,法院同样没有做出判决。
“我爸妈在事故现场已经双双遇难,不能再开口说话了。我不相信义县交警大队,也不相信鞍山龙腾,更不相信对方两名肇事司机。”经过一年的奔波上访,江晨说她已经心力交瘁,“希望能找到一家权威的鉴定机构还原事实真相,如果是我爸爸的责任,我绝不会推到别人头上。”
然而,江晨重启鉴定程序的道路却并不顺利。
一般而言,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在上级交警部门的复核结论作出之前,原来的责任认定就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上级交警部门维持了原认定,原认定书自然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就不能当证据用;如果上级交警部门改变了原认定书,原认定书当然也就无效了,法院审理案件时要把它排除,直接采用上级交警部门的复核结论意见。
不过,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江晨提出复核申请之后,对方当事人张文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锦州交警支队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终止了复核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责任认定书能不能在法院作为证据使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理上也有争议。“我最担心的就是法院采用义县交警大队的认定书。”江晨说。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然而,自2012年6月20日江晨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法院并没有批准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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