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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斗事发地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部
医院:患者家属和保洁员起冲突与医院无关 律师:物业公司和医院都须担责
核心提示
8月21日上午6时许,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部干2分泌科8床前,医院一保洁员与怀有40余天身孕的病人家属邹小姐发生肢体冲突,事后邹小姐称自己下体出血,被送往江西省妇幼保健医院做保胎治疗。省人民医院一负责人认为,医院不对患者家属负责,保洁员系物业公司聘请,患者家属应当找物业公司索赔。而物业公司认为,保胎治疗费用太高,难以承受。在这起事件中,保洁员、医院、物业公司,究竟谁要承担责任?
投诉:孕妇遭保洁员脚踹致下体出血
邹小姐的姐姐告诉记者,8月,她母亲因病在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被分在住院部干2分泌科8床。她告诉记者,家人在看护其母亲过程中,多次因病房卫生一事与医院保洁员发生争吵。8月21日上午6时许,她妹妹(怀孕40余天)发现保洁员使用的拖把已经连续打扫了10余个房间还没有清洗,于是拒绝让保洁员对其母亲所在的床铺进行打扫。“矛盾起因其实就是这件小事,之后保洁员就以我妹妹打开水溅在地上为由破口大骂,进而动手,我妹妹的眼镜都被打掉了,肚子也被保洁员踹了两脚。”邹小姐的姐姐说,值班护士长赶来才将两人拉开。当时她妹妹就感觉腹部不太舒服,并告知院方她怀有身孕,但医院方面却称,她妹妹可能仅仅是皮肉组织受损导致疼痛,同时保洁员是物业公司的员工,与医院无关。当晚,邹小姐下体开始少量出血。
“我们只好找到保洁员所在的物业公司——江西华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方同意陪同我们前往江西省人民医院检查。”邹小姐的姐姐说,随后,尿检结果证明她妹妹的确怀有身孕,并立刻转至江西省妇幼保健医院诊治。她表示,当时医生建议她妹妹进行保胎治疗,而江西华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垫付了1000元。目前,物业公司垫付的钱已经全部用完,自己还出了1000余元,物业公司已表示拒绝继续承担医疗费用。“现在我们还无法确定这次事件对胎儿身体可能造成的影响,医院和物业公司都撒手不管了。”邹小姐的姐姐说。
回应:医院:此事与医院没有关系
为了证实病人家属的说法,4日下午4时30分许,记者来到省人民医院住院部。该院信访中心的王书记表示,8月21日上午,邹小姐的确在他们医院内和保洁员发生了肢体冲突。王书记认为,保洁员不是医院聘请的,是江西华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职工,而医院和江西华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仅是合作关系,她觉得该事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王书记称,如果是患者和医院的保洁员发生冲突,那么才可能和医院扯上关系。她认为,整个事件仅仅是患者家属与医院聘请的物业公司之间的问题。
物业公司:难以承受保胎费用
随后,记者来到了位于省人民医院家属区内的江西华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人民医院管理处。该管理处经理张兴照告诉记者,据他们了解,与邹小姐发生冲突的是他们公司一李姓保洁员。当时两人因打开水弄湿地面一事发生争执,进而打斗。据李姓保洁员称,是邹小姐动手在先,她是出于防卫才动手的。当邹小姐通知他们称其怀有身孕,并在打斗后出现下身出血的情况后,他们立刻陪同邹小姐到医院做尿检和B超,但是当时医生没有诊断出太大问题。22日,在邹小姐的要求下,他们又一同前往省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医生建议一周后进行复查。随后他们垫付了1000元,供邹小姐住院做保胎治疗。之后,邹小姐家属多次找到他们公司,要求他们承担保胎治疗全程费用。“现在邹小姐怀孕仅仅40天,如果一直保胎治疗到分娩,那将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公司难以承担。”张经理说,邹小姐家属还曾经向他们索赔1万元,公司经过反复讨论只同意再垫付1000元医疗费用。
说法:律师:物业公司、医院都须承担责任
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杨认为:“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他还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医院也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夏律师表示,医院与患者家属之间的关系,与银行和储户的关系十分近似,即虽然两者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的消费关系,但是医院必须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文、图/记者贺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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