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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房花烛前夜“新娘”换了人
不知何故,11月26日,开县顺民、顺发、民心三家出租公司给县委、县府、交通局、运管所呈送了“联合紧急报告。”(记者看到该报告仅有签字“送达时间是11月29日11时15分,宋xx。”)当日,三家出租公司与中国汽车工业西南销售公司万州分公司签订了共26辆SVW7160FH i桑塔纳,约定27日在开县交付6辆,28日全部交完。28日早上,邹先锋找到运管所交车,答复是26辆出租车经营权已卖给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自己购买。
据此,先锋公司认为开县运管所另行决定将出租车车型由富康改为桑塔纳,使其到位的26辆富康车闲置,造成250万元的经济损失,应由开县交通局和运管所负责赔偿。
对此,先锋公司的代理人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地泉及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万奎认为:
第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所以,在开县2003年新增出租车运力投放的工作中,运管所首先向其上级交通局提出了新增运力投放方案请示(开运管发[2003]104号),该请示方案中就包括了车型、品牌、期限的确定内容。交通局根据该方案又向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了请示(开交运[2003]190号),也明确了投放车型为富康,出让年限5年。从这一行政公文的传递内容和程序可以看出,出租车车型、品牌的确定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而在对出租车的管理工作中,其具体管理内容就包括了对出租车车型、品牌的决定。
第二,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区、县(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开县人民政府有权编制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而且又通过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确定了富康车为新增运力车型、品牌就是为该规范开县出租车管理而作出的符合本县道路运输规划的行政决定。而运管所只有执行县政府的编制规划,按照确定的车型、品牌管理新增出租车的责任,而没有擅自改变政府规划的权利。
第三,根据《重庆市运输管理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租汽车投放节奏、投入车型及档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报经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统一平衡、协调。开县人民政府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出租车计划指标的紧急请示》(开县府文[2003]62号),确定了车型在羚羊、富康中任选一种。县交通局、运管所在未经县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改变了出租车品牌(桑塔纳),使其实际新增出租车的投放完全违反了县政府制定的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要求的出租车品牌。出租车品牌的改变,直接引起先锋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改变。
第四,根据《重庆市运输管理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购车,必须事先向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审请,经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批准购置的车车辆,不得经营出租客运业务。然而,开县运管所不按文件办理,将富康出租车的26辆运力指标投放给桑塔纳。桑塔纳轿车是出租汽车公司的企业行为,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
第五,先锋公司对富康“喷制色彩”、“出租车样稿设计”、“26套顶灯号”是履行公示后的义务。
被告开县交通局、运管所认为先锋公司没按规定时间供车才另找车商,先锋公司却认为若先锋公司不能供车,富康车没有停产,有车供,可找其他公司供富康车,况且都是同一天到的车,被告不能不按文件及公示履行职责。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判决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报道。
记者 李堂平 青山
重庆法制报2004年3月19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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