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九年未执行 查封财产被他人瓜分
赤峰弱女子无奈半价拍卖法院判决书
2月26日下午,在内蒙古赤峰市英金路大街,一中年妇女手举一块牌子,上面写着一行大字“贱卖生效判决书,执行财产一半转让买受人”。这位叫赵建华的妇女说:“谁帮我拿回应该执行的6套房子,我就送给他3套!”拍卖法院判决书这一稀奇事,引得路人驻足围观。
从赵建华的诉说和一份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了解到:1999年,赵建华的丈夫卢强组织施工队,承包了一栋住宅楼的土建工程,可工程刚干了一半,开发商因资金不足停了工。没拿到一分钱施工费的卢强和民工们,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法院查封了这栋楼房中的6套房子,并判给了原告。由于楼房还没有完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开发商继续施工,竣工后将6套房子交付给原告,并为原告办理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楼房所有权证。可楼房竣工后,执行法官带着原告解封时,却发现这6套楼房已被他入非法入住。如今,九年过去了,原告依然没能得到应得的房产。
是谁擅自变卖了已查封房产?对此法院和原告说法不一。法院副院长谭育才说:“双方已签订了执行协议,就说明已执行完结。原告没拿到房子,是因为原告自己没看管好,才让开发商给卖了”。而赵建华却道出了另一番隐情:“执行时,个别法官不断向我们暗示要‘好处费’,可我们打了几年官司,家底都折腾光了,没钱给他们,个别法官就指使亲戚间接占有,或找买家变卖,我们的6套房子就这样被法官瓜分了!”当记者采访开发商项宝维时,他也矢口否认变卖查封房产一事,项宝维说:“法院贴封条的房子我可不敢卖,这是犯法的!”。
原告律师刘风阳介绍,此案有两个疑点:一是和解协议的达成并不等于执行终结,开发商未按照协议履行,法院应依法恢复执行。二是查封状态下,无论是谁把房子卖了,法院都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然而原告让经办的执行法官解答这两疑点,得到答复都是“无可奉告”。法官坚持说:“法院已执行完结,房子没了是你们没看好,有本事自己去要!”
“为凑钱供孩上学,逼得我不得不贱卖判决书!”赵建华向路人哭述了自已的艰难处境。为了打这场官司,她家里的东西能卖的都卖了,还欠了20多万元的外债。施工队的100多民工每天轮流上门讨债,让她家不得安生。丈夫卢强外出躲债一年多了没有音讯,女儿的学费至今还没有着落。瑟瑟的秋风中,站了一下午的赵建华仍没给判决书找到一家买主。一脸泪痕的她说:“这个案子究竟啥时候能出头呀!”
当街贱卖判决书让法院蒙羞
弱女子赵建华半价拍卖法院判决书,拍卖出“一把辛酸泪”,拍卖了法律的尊严,拍卖出法院的“羞愧”和“弱势”,法院执行不力,常使胜诉方叫苦不迭。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有法可依”法院不难做到,“执法必严”法院可就大打折扣,法院一经判决,执行机关就应该执法到位,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尊严,而不少法院执行单位碍于人情、面子、甚至是强权,就畏手畏脚,或例行公事走一下“形式”,或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表面上工作积极负责,内里还是在讨好人情。
有些执行单位官僚作风严重,非得让民众跑细腿磨碎嘴伤透心才严格执行,饭没少吃,澡没少洗,“心意”没少拿,一场官司下来,胜诉方也得脱掉几层皮,执行人员表现的“不尽人意”;有些执行机关干脆与打官司的人玩起了“挤牙膏游戏”,给点好处就办“小点”,给大好处就办“大点”,不给好处就干脆不办,真地再现了从前的“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恶作剧,其“看点”主要是在腐败上下功夫,难怪有些黎民百姓呻吟出“屈死不告状”的心声。
今日拍卖判决书并不是“首创”,几年前判决书就“卖了”,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让法律蒙了“奇耻大辱”,民众不仅要问:“到底法律怎么了?”,卖前执行不了买后就能执行得了?法律难道还看人行事?这还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一系列质问会使执行人员脸红,自己还能执法如山、执政为民吗?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匡扶正义惩恶扬善是天职,“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不作为的执行人员就应该让其退出执行机关,别再死要面子活受罪,拖法院的后腿,给法院的脸上“抹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