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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维权网-法制周末网 北方法制报 联合报道(特约撰稿 刘荣 ) 没有行政裁决,没有法院裁定,更没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光天化日下的一起非法暴力强制拆迁案,让芜湖市鸠江区居民王翠芳、费八斤的家园几近灭失,受害人历经一个月又 10 天的抗争,但目前只取得了法律意义上所谓的“公正”,作为此次拆迁范围内的主管部门,芜湖市鸠江区建设委员却没有详细了解该案。
费八斤、王翠芳是芜湖市鸠江区普通市民,今年 37 岁的王翠芳和费八斤在此次拆迁之前,生活算是衣食无忧,日子过的也算红火,他们的家在芜湖市鸠江区湾里镇合南社区方岗新村,王翠芳、费八斤的家没有非法强拆之前, 10 间房组成的一个 2 层楼房,然而,随着 2009 年 8 月 16 日的那次近 200 人的非法暴力毁房,王翠芳、费八斤曾经那美好的家园荡然无存。
(王翠芳在自己被毁的房前接受记者采访)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开挖掘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芜湖市鸠江区建委工作人员声称王翠芳家的房子已经被毁灭,开发商可以不对王翠芳家实施补偿, “ 芜湖市非法拆迁第一案 ” 见证了法治的倒退,更见证了一个普通百姓财产保护的举步维艰。
互联网曾有报道, 2008 年长春市吉塔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拆迁范围内,发生一起非法强制拆迁案件,旅居新加坡医学博士陈丽娟的房产在凌晨 2 点被一台挖掘机夷为平地,非法拆迁事件发生后,长春市建委在第一时间对吉塔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了行政处罚。(编者注:开发商和拆迁公司矢口否认自己强拆陈丽娟家房产,但长春市建委认为在吉塔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拆迁范围内发生非法拆迁事件即便不是开发商和拆迁公司所为,但拆迁公司和开发商也逃脱不了干系,因此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受害人和旁观者均对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做法叫好。)
同是非法拆迁案,作为方岗村拆迁的主管部门,芜湖市鸠江区建设委员会的所作所为却和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做法截然相反,“芜湖市鸠江区建委的工作人员声称很重视我们家的事情,但是他们竟称我家的房子被全部毁灭(实际被毁坏三分之二),芜湖市鸠江区建委作为拆迁主管部门,案发后他们从没有到我家来看过,所以他们连我家房子被毁的情况都不晓得,甚至他们还说现在已经刑事立案,他们不管。”受害者王翠芳说。
据了解,芜湖市鸠江区建委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曾对受害者王翠芳称如果房子被全部非法毁灭,那么开发商就可以不对王翠芳实施补偿…对此说法,受害者王翠芳当场对芜湖鸠江区建委的工作人员予以回击,并称自己将要把被毁坏近三分之二的房产再重新修复起来。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法律许可而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芜湖市鸠江区建设委员会依情、依理、依法也应该到非法拆迁现场了解一下情况,然后调查一下该事件,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罚或者警告”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孔建律师了解该案后发表自己的看法。
而事实是,芜湖市鸠江区建设委员会非但没有对任何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甚至芜湖市鸠江区建设委员会都没有到达过市民费八斤王翠芳被毁坏的房屋跟前看上一眼。
对于芜湖市鸠江区建设委员会的做法,受害人王翠芳费八斤亦翻查到相关文字解释:“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律师事务所刘云雷律师认为“如果真芜湖市鸠江区建设委员会没有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那当事人如控诉其行政不作为将是有理有据”。
有人认为,此次非法拆迁案件中与受害者费八斤、王翠芳对立的行为人和单位或许有深不可测的背景。因为从案发至 2009 年 9 月 25 日已经一个月有余,受害者没有找回自己合法利益,处于绝对弱势地地位。甚至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因为实施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拆迁主管部门(芜湖鸠江区建委)更没有介入调查该非法毁房事件。为此,我们有必要呼吁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加大对该案的侦破和调查力度,使人民的个人财产安全得到更为全面、有力的保护。
截至发稿,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已成立调查组对王翠芳费八斤家房屋被非法拆迁案展开调查,而芜湖市鸠江区建设委员会还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笔者将联合法制周末网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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