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聚焦山西】闻喜讯:9月12日,闻喜县西宋村村民张乙丑向本栏目反映称:该村60余户农民存在闻喜县酒务头信用社的血汗钱不翼而飞了。缘由是酒务头信用社副主任赵黎明把农民的299.2万存款非法放贷了。
据张乙丑介绍,2004年9月,张乙丑本人在闻喜酒务头乡信用社存了几万元钱,不久,酒务头乡信用社主任李天太(时任),带领本社员工赵黎明来到张乙丑家,以酒务头乡地方偏远,经济不发达,完成存款任务难度较大等,恳请张乙丑帮忙,给吸收些存款,并承诺,无论存取款额大小,均由酒务头信用社员工赵黎明代表信用社上门办理。
但是, 2005年10月21日赵黎明在给储户办理存款手续时,没像以往开书面存单,而是拿出股金本说,现在存单要从电脑上出,自己外出不能带电脑,没法开存单,只能开股金本,不过信用社的股金和存款性质完全一样,可以按定期存,不到期也可随时取,还不扣利息所得税。经赵黎明再三解释和央求,张乙丑当天才为他代办了10万元股金。办完手续后,赵黎明对张乙丑说,你这边也算是酒务头信用社的一个联络站,日后代办一万元存款一年就给提发50元手续费。张乙丑考虑到比当时县信用联社给各村联络员制定的48元手续费标准多出2元,而且还省了联络员往返营业厅柜台办理的麻烦。觉得把款存拉到酒务头信用社储存合算。就这样,截止 2008年3月,联络员张乙丑和席福太、李彩平三人共联系存款储户60余家,存款累计299.2万元。其间2006年3月赵黎明已升任酒务头信用社副主任职务,并且一直按时把储户存款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执行)支付。直到2008年3月,张乙丑和8家储户在酒务头信用社的存款63万元到期,赵黎明却一改常态,没有像往常把到期存款及时送交储户手里,而是以种种借口再三推诿。2008年3月20日上午,拿不到血汗钱的储户们,无奈之下来到酒务头信用社(此时酒务头信用社领导已做了调整,当时的李天太主任已调入县信用联社任职,原副主任赵引生升任主任),赵引生主任先是对储户说股金不能取,谁办的找谁,后来竟对储户称存款就没入帐信用社。
2008年4月的一天,赵引生主任在闻喜大酒店与张乙丑等储户见面时,赵主任称去年就知道赵黎明存的股金没入帐,储户手里拿的股金本上盖的公章也是假的。因为07年储户席正合拿股金本找他取款时,他发现酒务头信用社从未有那么大的入股金额;酒务头信用社公章一直在闻喜县信用联社保管,赵黎明是盖不了公章的。当储户们责问赵主任知道此事为何不向县联社反映,为何当时不将此情况告知各储户,终止赵黎明的违法违规吸储行为?赵主任称当时口头说过赵黎明,只是没起作用。就这样,赵黎明在07年4月之后又骗存了储户200余万元。
08年4月28日中午,张乙丑、席福太等储户把情况反映到闻喜县信用联社,副主任张永红称酒务头乡信用社股金的事,县联社管不了。理由是赵黎明私刻公章,纯属个人行为。让储户重新找个说理的地方。求告无门的储户们随后又找到时任闻喜县信用联社的监事长孙泽民,在听完储户们的叙述后,孙泽民给赵引生打电话,要求赵引生速到县联社来处理,孙泽民称没人能担这么大责任。
当天下午赵引生约张乙丑、席福太等储户们见面,称赵黎明已经私自将存款放给了砂厂个体老板张英俊。大伙要是为了能要到钱,就不要闹事,张英俊正在贷款了结此事,一定会把大家的存款还了,那样赵黎明也就能正常上班了。
4月29日赵引生给张乙丑打电话说,明天让赵黎明和张英俊到你家把储户们留给县信用联社复印件的63万元股金本收回去,储户们为了能见到已20多天联系不上的赵黎明便答应了。4月30日10时,赵黎明来到张乙丑家见到各储户,要求把股金本收回改打借条,储户们说见到钱才能给股金本。双方相持不下,赵黎明借故离去,就杳无音讯了。5月8日,在赵引生主任要“平稳过度”的一再劝说下,由张英俊给张乙丑打了两个同等存款额的借条收走了张乙丑妻子名下的一个35万元的股金本,后来赵引生把收回的股金本给烧毁了。
7月5日闻喜县信用联社向公安机关报案,与此同时县联社通过闻喜电视台发出信用联社换发股金本的公告,公告称从7月4日至31日,不主动换发股金本的做自动弃权处理。于是储户们便到酒务头信用社要求换发股金本,但是却遭到拒绝换发。7日中午,储户们再次找到县信用联社孙监事长,不料孙监事长打电话招来赵引生和公安经侦科的工作人员,随后公安干警便给储户一个一个做了存款经过的笔录。15日,闻喜县李尧林县长在信访局接待了张乙丑和两个储户,听完储户的陈述,李县长当场提出成立专案组,逮人、追款等四条处理意见。之后,砂厂老板张英俊涉嫌诈骗贷款刑拘,赵黎明在山东烟台自首。但是,张、赵二人归案一年有余,至今该案件却还未查清,储户的存款分文也没有追回。
为了核实张乙丑及60余户农民反映的情况,2009年9月14日,记者一行赶赴闻喜县信用联社进行了解。在县信用联社办公室,酒气熏天、口齿不清的崔主任接待了记者,或许是因醉酒的缘故,崔主任说话颠三倒四,无法进入主题。记者随后采访了县信用联社的监事长孙喜泽,孙监事长称这个案子比较复杂,只能作个简单介绍,当时张乙丑是协助信用社搞联络(信用社指定的村代办员),最初张乙丑本意是好的,联络群众存款,后来和砂厂个体老板张英俊,通过不正当手段联合信用社职工赵黎明,三人合谋搞非法贷款,高息放款业务。事发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县信用联社也赶快报了案,现张英俊、赵黎明已归案,出于社会稳定考虑,暂时未抓捕张乙丑,目前此案进入司法程序,案件正在侦破中。
当记者提到据储户们反映存款未入帐的事,时任酒务头信用社赵引生主任也是知道内情的。这样一笔数目巨大存款,现在钱说没就没了,储户的血汗钱难道在县信用联社眼里可以如此儿戏吗?在记者问道谁来承担责任时,孙监事长说,也不能相信张乙丑他们单方面的说法,赵引生现在不承认这个说法,什么都说不清了;赵黎明在储户手里拿到款后就没有在信用社入帐,赵黎明在储户手里股金本上所盖的公章,也都是假的;而且赵黎明、张英俊、张乙丑三人合谋参与此事,现在也都不承认了,也都说不清了。说把款给了张英俊,张英俊说没给,这样官司就挂在这了,无法取证。关于信用社方面是有一定的责任,也就是内部管理教育的责任不到位而已。据县信用联社方面的查证,这299万余元中,真正百姓储户金额只有50万元,剩余全部是张乙丑本人的钱,信用社也有证据证明张乙丑伙同砂厂老板张英俊及赵黎明三人合谋进行违法行为的事实,牵扯到高息交易。
记者又提到作为普通农民,是把农村信用社作为可信赖的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体制又不全是一定要在柜台办理,拉存款的信用社职工就代表着信用社这个牌子,现在的情况是农民兄弟的钱没了,生活也是举步为艰。出了这样大的问题,信用社都采取了怎样的措施来补救?又是怎样来挽回信用社在农民心目中的信用危机呢?孙监事长说事发后,信用联社通过闻喜电视台做过换发股金本的公告,但没有在公告中披露赵黎明违法违规操作骗存款等行为,是出于对信用社员工的形象考虑,县信用联社也无权对张乙丑做任何处理,但内部职工属个人行为问题现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随后一再强调此案件的复杂性,有关案情的具体资料也都在公安局经侦科,信用社不知详情。
当记者提到在闻喜县境内,目前不仅仅是酒务头乡信用社出现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规操作骗取存贷款的事件,在其他乡镇营业网点也有类似事件发生,闻喜县信用社是否考虑过如何应对目前的信誉危机?孙监事长的答复是,目前出现的问题都已作处理,省银监会自上而下的追查,力度也是很大,闻喜县信用联社上届领导班子已经全部换届,牵扯的相关责任人也都已做了处分。
采访的结果和过程,令记者心绪难平。依闻喜县信用联社孙监事长所言,张乙丑、赵黎明与张英俊是同谋,现在张英俊已把财产转移,赵黎明也已离婚、转移财产,这批款谁也说不清去路,所以追缴难度就可想而知了。但是,无法理解的是07年酒务头信用社赵引生主任就知道赵黎明非法吸收储户的存款,储户股金本上盖的是假公章时,为何不及时向闻喜县信用联社反映?或者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明确告知储户?案发后,作为闻喜县信用联社的上级主管单位,如果不是为了所谓的职工“形象”,而是从储户利益考虑的话,储户的损失是不是在某种程度上会减少些?农民有限的那么一点血汗钱,闻喜县信用联社一句监管的确有问题,但主要是“个人”问题,轻描淡写不了了之,那么所谓的“个人”他在公职工作中又代表着谁?
一个简单的定性“个人”问题,农民们几百万的血汗钱就这样烟消云散了。到目前为止闻喜县信用联社没有给储户任何答复,闻喜县政府相关部门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作为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讲诚信、重信用,保障储户的财产安全是最基本的原则。闻喜县信用联社管理混乱,监管失责;内部职工违规、违法的操作行为,不但导致部分农民储户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诋毁了国家金融行业在社会公众中的信誉。
古人云,无信则不立。金融机构如此作为,储户们谁还敢把血汗钱放心存入?如此信用社的“信用”何在?安全何在?闻喜县信用联社的领导应当三思再三思!现在闻喜县农民的数百万血汗钱能否追讨回来,闻喜县信用联社能否端正态度,解决好该事件,本栏目将继续关注。
【后记】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亲眼目睹了村民们因血汗钱存入信用社后取款无望、无人问津后所引发的一系列悲剧:刚满60岁的王茂林知道存款被信用社在职人员违规放贷、眼下又无法追回便一病不起,终因无钱治病含恨身亡。家属含泪跪泣、四处求借才让亡者入土为安…..;张某在多次取款无望后,气火攻心,拿刀自杀时被人发现,虽自杀未果却削断手指;席正合老人因多年积攒的家底被骗,气恨无奈,得病无钱医治,每日坐在家里,拿着信用社副主任给的股金本,神情恍惚,整日絮絮叨叨。
记者就农村信用社主任伪造公章、诈骗农民巨款等行为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法律业人士指出:信用社应该主动承担责任。因为吸收存款人是信用社的职工,工作期间是代表信用社的行为,虽然他利用伪造的公章进行集资,但这不能否认储户和信用社之间的存储关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无论收到款后是否将款交存单位,是否记入单位账目,则属于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内部关系。单位不能以内部关系上的权利对抗外部关系上的义务。如果发案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来实现个人私利,单位至少存在对其工作人员选任不当、监督管理失控和规章制度不严的过错,单位因此应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李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