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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者一:孙米田,42岁陕西省神木县西沟乡四卜树村人。在该矿任矿长,家庭成员:妻子江萍40岁,儿子20岁,小女儿18岁,府新煤矿方赔偿(300)万元。
矿难者二:李正文,39岁,湖北省恩施市宣恩县高萝乡关荣桥村人,在矿担任安全员,家庭成员,妻子腾明云36岁,府新煤矿赔偿(55)万元。
矿难者三:腾明坤,42岁,湖北省恩施市宣恩县高萝乡关荣桥村人,在矿担任放炮工作,家庭成员,妻子腾春红41岁,府新煤矿赔偿(55)万元。
矿难者四:阎战军,32岁,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人,在矿担任运输工作,家庭成员,妻子李花22岁,府新煤矿赔偿(135)万元
矿难者五:李国康,40岁,湖北省恩施市宣恩县高萝乡关荣桥村人,在矿担任放炮工作,家庭成员,妻子龚玉39岁,府新煤矿赔偿(55)万元。
矿难者六:赵华军,37岁,湖北省襄樊市黄堡镇人,在矿担任捡煤矸石工作,府新煤矿赔偿(50)万元。
据遇难矿工李国康的妻弟龚开玉(湖北省恩施市宣恩县李家河乡车道湾村8组人,曾代表死难矿工李国康、腾明坤、李正文的家属与矿方协商善后事宜)证实:事故发生后,矿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故真相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而是将五名遇难矿工遗体秘密转移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心医院太平间存放,将死者李国康的遗体转移存放在东胜区新街医院。随后通知家属前往鄂尔多斯东胜区的羽翔商务宾馆(共登记了9个房间)协商善后事宜。矿方派代表与死者家属龚开玉等14人进行了艰苦谈判。最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矿方一次性赔偿李国康、腾国坤、李文正的家属各55万元私下了结此事,并支付三家家属共5万元车船补助费。之后遇难矿工遗体在东胜殡仪馆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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