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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访追索:谁同意的土地征收?
未获批,先征地。“所谓代表的签名,有些不是代表,有些则系伪造。”
直到此时,签订征地协议的征地方宁海县土地储备中心,也尚未获得省级国土部门的土地征收指标。
2009年6月25日,宁海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批号为浙土字A[2009]-0083。该意见书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1.9298公顷,其中胜利村2.4890公顷。“在这之外,储备中心征收协议中的土地,都还没有完成土地征收审批程序。”代理律师袁裕来经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了上述情况。
这意味着,在征地协议签署1年半以后,宁海县政府用于建造新行政中心的用地才得到浙江省政府批准。并且,获批的面积是2.4890公顷,即37.335亩。而土地储备中心的协议中,以行政中心名目征收的是59.3亩,整整多出了22亩。
然而,即便获批公告中的土地指标,也涉嫌程序违法。根据土地征收的相关办法,在申请集体土地征收时,要由当地国土部门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代表们需要投票做出是否同意征收的决定。
在国土部门备案的会议资料显示,这场2009年1月7日召开的会议,主持人为潘以科,会议实到人数24人,但均系改为经济合作社之前的村民代表。
在村民们寄往省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所谓代表的签名,有些不是代表,譬如潘以科、潘荣军、潘岳彪;有些则系伪造,譬如潘建兵、潘中亚等根本没有到会;记录人潘世新的也非本人所写。”
不过,新当选的社管会,至今没有获得街道党工委发放的委任书。
其间,社管会成员潘建兵、潘冬明曾会同财务人员,向宁海县纪检部门致信举报,要求审查潘以科在2008年与土地储备中心签约171亩征地后,挪用土地补偿款500万元的情况。信中称“这是违规征地”。他们也曾利用互联网的力量,把几组举报信息散发到论坛。
根据宁海留用地管理办法,社管会可以向县政府申请留用地指标,“我们曾试图与政府沟通土地征收事宜,但收效不大”。
村民们上访过的部门已经多不胜数,但均无效果。法律于是成了追索补偿的最后途径。
4. 对簿公堂:程序之问
杭州市中院认为,省政府因村民未提交土地承包证,将其视作放弃行政复议,并未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郑显平在浙江省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工作数年,这场败诉是令人意外的特例。案件公开审理中,他坐在被告代理席上,代表浙江省政府法人代表、省长吕祖善。
站在他对面的361位村民,已经历一系列法律途径。
他们首先就未经批准部分的非法用地,向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查处,国土资源局称已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有关调查取证工作按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之中。但此后,一直未作出进一步处罚决定。
村民继而向宁海县法院状告国土资源局,但迟迟未受理。村民们又同时向省政府提请了行政复议申请,在未获及时受理后,1月5日,村民们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浙江省政府限期对村民们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1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于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
“长期办案经验,我感觉这种征收或多或少存在程序问题。”宁波律师袁裕来对寻找城市高速开发中的行政瑕疵已经颇有经验,层层向上复议,制造行政上级对下级的压力。
由于社委会尚未正常开展工作。361位社员只能以个人名义向省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批文。其中现在的合作社社员代表有10多个,超过24人总数的一半。361位村民,也已超出全村18岁以上人口675人的一半。
不过在郑显平看来,这一数字,倒并不是告赢省政府的充分条件。据郑回忆,从2009年至今,在全国各级法院,涉及浙江省政府的案件超过310宗,但法院最终受理开庭的,不过30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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