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
点击TOP(10)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
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法规 >> 程序法律法规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41 更新时间:2009/9/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条文章: 没有了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最新评论: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标字〔2009〕182号
      【发布日期】2009-09-24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工商标字〔2009〕182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 质权人或者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