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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2130 更新时间:2009/11/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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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的最新评论: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3号
      【发布日期】2009-10-14
      【生效日期】2009-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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