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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原国土房管局局长廖家启
受贿30万,一审获刑12年
妻子跟他共同收受贿赂,被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廖家启提出上诉
重庆晨报讯 (记者 封璟)昨天,记者从沙坪坝区法院获悉,开县原国土房管局局长廖家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近日一审宣判。廖家启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其妻周贤玲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打声招呼30万到手
2003年,在开县国土房管局办公大楼招投标期间,万州一家建筑公司董事长刘某、副董事长鄢某,找到廖家启的妻子周贤玲,表示想承接这项工程。由于鄢某和周贤玲是小学到高中的同学,两家关系很好,周贤玲答应叫丈夫廖家启帮其疏通。
于是,廖家启将该公司有意参与招投标的事告诉了分管项目建设的副局长胡某,暗示他开绿灯,该公司后来顺利中标。
2006年5月23日,该公司负责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万元感谢费汇到周贤玲妹妹的账户上。
廖家启夫妇表示,因害怕被查处,他们于2008年11月将30万元赃款如数退还给了鄢某。
主动退赃款获轻判
从2001年至2010年,廖家启在国土房管局下属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的坡荒地开发、土地拍卖等项目上,收受承包商或者施工单位的好处费9万元。此外,开县一家公司负责人姚某,为感谢廖家启在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关照,也先后送上感谢费5万元。
2007年,廖家启明知下属单位房管处管理的一个项目的建设面积减少,却没有严格履行领导和监管职责,导致房管处多拨付四川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213.84万元,至今无法收回。
从2002年12月至2010年2月,廖家启向廉政账户上交共计16.3万元。廖家启及其辩护人认为,此款包含了收受承包商或施工单位的好处费14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法院对此予以采纳,最终认定廖家启、周贤玲受贿金额为30万元。
法院认为,廖家启与妻子周贤玲均已构成受贿罪;廖家启疏于监管、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廖家启、周贤玲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一审宣判后,廖家启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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