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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创新还是不正当竞争?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法讯网作者:王晓雁 点击数:11352 更新时间:2014/6/11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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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产业创新还是不正当竞争?〗的最新评论:

           焦点五:
           深度链接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

           记者:对于“今日头条”来说,既然只要服务器上并未存储作品不构成侵权,那么深度链接构成侵权的判断依据又是什么?
           刘政:在上传人对上传复制件的作品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今日头条”进行定向链接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前提,是用户是否通过“今日头条”获得了权利人的作品,就是说因点击“今日头条”推荐的深度链接而直接接触到作品。“深度链接”构成侵权,在于侵权人把权利人页面擅自归入自己的产品(是否构成归入是以用户感知标准判断)。权利人对其页面享有完整著作权,“深度链接”本质上是一种汇编行为。
           服务器标准最初是用来判断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问题,用来判断谁提供。而通过谁获得对于流量、入口异常宝贵的互联网行业是不可忽视的商业核心因素,却往往被忽视。这是“今日头条”案对网络版权侵权的重要启示。聚合类互联网产品,编辑整理“深度链接”地址,并主动推荐给用户,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该等产品直接掠夺了权利人基于版权运营而产生的可通过广告变现的流量、入口利益,侵犯了权利人的经营性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迁:深层链接是否构成侵权、其他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竞争,有几种认定:首先,如果设链者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的内容是未经许可传播的,则设链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其次,如果设链者与被链者有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的意思联络,并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则双方构成共同侵权;第三,如果其他网站设有用户名、密码等技术措施,利用深层链接故意绕开或破坏技术措施,构成违法行为。
           最后,如果设置深度链接的方式,使用户无法意识到被链内容来源于被链网站,无法看到被链网页中的广告,就会导致被链网站为提供作品而付出的投资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既不能收回获取著作权授权的成本,也不能增加网站的知名度。而设链网站则会因为用户误认为被链内容来自于设链网站,以及在设链网站中添加自己的广告,而无偿利用被链网站的投资,提高自己网站的知名度或获得直接广告收益,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刘德良:设置深度链接这种做法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即运用别人的流量来投放自己的广告。这不涉及版权侵权与否,而是有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我认为,即便用户会感觉新闻就是在搜索引擎自己的服务器上,这种行为也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因为深度链接不涉及到流量拦截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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