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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券未标有效期 持券消费遭拒收
湖景美食城:解释权归商家独有
法讯网讯--新法制报报道 文/张志民、记者冯训太、实习生杨宝莲
“我在湖景美食城‘买单’之后,对方向我赠送了3张赠券,消费券使用注意事项并未限定消费日期。近期,我再次来到湖景美食城消费。待我向对方出示赠券后,对方却‘不认可’。”18日,南昌市民熊先生向本报投诉湖景美食城。
消费者:赠券未注明有效截止日期
熊先生告诉记者,2008年1月1日中午,他在位于南昌市北京东路的湖景美食城,为母亲80大寿摆了一桌酒席,价值1200元。当他前往总台结账时,对方向他赠送了3张价值140元的赠券。
“当时,我发现赠券没有设定有效截止日期,并且本应注明有效截止日期的栏目处为空白,在赠券另一空白处,酒店只印制了2008年2月1日几个数字(前面并没有设定限期使用、有效截止日期等文字)。我担心赠券是否有效,便再三向工作人员作出提醒。然而,美食城工作人员虽一再承诺赠送的赠券确保有效,却没有告之赠券截止何时无效。”
6月15日,熊先生与朋友再次来到湖景美食城用餐。之后,他把美食城1月份赠送的赠券拿到总台结账。但总台工作人员却告诉熊先生,他所出示的赠券已过期。既然赠券未设有效截止日期,那么商家又为何将赠券拒之门外?为此,他要求湖景美食城相关人员给予明确解释,对方却拒绝作出答复。
酒店:拥有赠券独家解释权
18日上午,记者陪同熊先生来到湖景美食城。在赠券使用注意事项和原本是指定加盖截止有效日期这两个地方,记者均未发现有效截止日期存在。对于熊先生反映一事,湖景美食城一名副总经理向记者解释称,消费者在“买单”过程中,酒店会向对方按照消费金额赠送一定金额的代金券(赠券)。并且,酒店方会按照实际消费日注明有效截止日期(均为一个月有效期)。
对于熊先生反映指定加盖有效截止日期栏为空白一说,这名副总经理称,由于有效截止日期栏框底为桔黄色,工作人员在指定有效截止日期栏加盖实际有效截止日期(红色),很容易造成视觉混淆。为此,工作人员一般在另外位置加盖实际有效截止日期(2008年2月1日)。对于熊先生提出赠券使用注意事项未设定有效截止日期一说,该副总经理只以商家拥有赠券独有解释权为由,拒绝向记者作出进一步解释。
工商局:酒店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南昌市青山湖区工商局消保局一名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在酒店消费过程中,如果酒店向消费者赠送一定金额的代金券,酒店必须在代金券内注明有效截止日期,并且必须用醒目的文字、数字注明有效截止日期位置。如果酒店未具体告知消费者,那么,消费者如果因此而延误使用代金券,酒店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湖景美食城以商家拥有赠券独家解释权拒绝向熊先生作出解释,该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拥有商品一切知情权(包括商家赠送的物品)。如果商家仅以拥有独家解释权为由,而不向消费者作出具体解释,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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