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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入法后低潮依旧
作者:蒲晓磊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2005  更新时间:2014/2/26 11:22:0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8起诉讼无一受理

       “我们在2013年,一共向法院提起了8起诉讼,但没有一件被受理。法院对此的解释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不符合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环保部下属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事务中心诉讼部部长马勇说。
       而在一年前的第二届公益诉讼案例评选时,马勇曾经乐观地预计,民事诉讼法确定社团公益诉讼主体后,公益诉讼可从5个省市的环保法庭扩展到全国,其每年可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从每年10起实现数量上的翻倍。
       然而,公益诉讼在2013年意外地遭遇了立案难的尴尬局面。各地法院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009年我们开始做公益诉讼,法院对我们的资格认证还是可圈可点。法院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在民政部注册又是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所以跟案件有直接的关系,可以获得承认。现在民诉法有了公益诉讼这方面的规定,反倒做不成诉讼了。”谈到这种现象,马勇显得有些无奈。
       在参加评选的法学专家看来,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讼难的遭遇是一年来整个公益诉讼困境的缩影。究其原因,与会的学者与律师,都将“矛头”指向了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层面。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法理学研究室主任贺海仁认为,公益诉讼在2013年没能摆脱低潮的困境,与这条规定有很大的关系。“这个标准极大地限制了公益诉讼的发展。规定中的‘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三个部分,这种抽象而又有待解释的描述,最后成为一些机关任意解释的依据。从这一点来看,我认为民诉法在公益诉讼的修改上是失败的。”贺海仁说。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徐昕表示,民诉法在增加公益诉讼的部分时,没有将一些主体纳入进去,在短期内必然会导致一些消极情况的出现。“没有明确的主体,法院不予受理,这在过去的一年里变得很常见。”徐昕表示。
       除了对公益诉讼在立法上的批评,也有专家认为法院不受理公益诉讼的案件,是缺乏责任担当的行为。
       “在公益诉讼的案例中,法院不是不受理就是裁定驳回。难道受理一个公益诉讼有那么难吗?在我看来,这是他们缺乏责任担当的表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王灿发说。
       在李轩看来,法院对于公益诉讼不立案的原因,除了受到外界压力以外,更主要的是法官自己没有责任感,司法不作为与某些利益驱动导致了“该立案不立案、该裁定不裁定”的现象出现。

       专家建议写入行诉法

       公益诉讼写入民诉法后的一年,处于低潮的困境没能改变。在这次的会议上,学者与律师在指出这一弊端的同时,还建议将公益诉讼写入即将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此次评选出的2013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例中,与行政机关有关的案例占到了6个:王录春诉财政部拒绝公开民航基金信息案,董正伟等人诉铁道部拒绝公开12306售票网站招标详情案,吴有水诉广东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案,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诉防城港市环保局拒绝公开环评信息案,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公司活熊取胆违法颁发许可证案等。
       “以社会普遍关心的雾霾天气来说,这样现象的背后,就是政府官员缺乏担当,他们不想牺牲GDP来保护环境。”王灿发批评道。
       “从今天列举的案例来看,大部分案例都与行政机构有密切的关系。在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案例中,行政机构不作为的现象极为普遍。尤其是在环境诉讼等领域中,毫不客气地讲,行政机关扮演了不太光彩的角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荣军直言不讳地指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认为,公益诉讼不应仅仅停留在民事诉讼领域,也要扩展到行政诉讼。“公益诉讼最深刻的影响,在于直指制度的弊端,这其中必然会涉及到行政机关。我认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应当加入行政公益诉讼的部分。在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能否公开公正地作出相关的决定,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监督。”湛中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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