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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落马企业家的十宗罪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赵晨熙 点击数:11529 更新时间:2015/2/11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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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专题:落马企业家的十宗罪〗的最新评论:

           行贿罪有待加大处罚力度

           与“坐拥众多资源”的国企相比,大多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处于劣势地位,为了进一步竞争,开拓市场,不少民营企业就成为了行贿的一方。
           不过,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的企业家贿赂类犯罪中,行贿犯罪只有18例,远低于受贿犯罪的125例。
           “当前实际中确实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张青松解释称,一方面刑法中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范围比较宽松,而对行贿罪则规定,行贿方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对因被勒索、索贿等行为而被迫行贿的情况,不认定行贿罪。
           此外,现行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实际中司法机关为惩处受贿人,往往也会“放过”行贿人以取得相关证据。
           但在李云龙看来,行贿与受贿是相互联结的,且行贿不止,受贿难除,司法机关必须对二者予以同样的重视和打击力度。
           “现行法律受贿罪有死刑,行贿罪最高只到无期徒刑,二者在定罪量刑等方面就没有做到同等。”李云龙建议应修改法律,加大对行贿的惩处力度,同时对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也要及时记入行贿档案,限制其今后的经营权利。
           张青松对此表示认同,但他强调,要想根除此类犯罪,除了要不断加大政府部门和企业经营环节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外,更重要的是要逐步做到“政企分离”。
           “要逐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把市场的还给市场,让其自主调节资源配置。”张青松指出,让国企不再垄断资源和权力,与民企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将会减少权力的寻租,遏制此类犯罪行为。
           在《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上榜的渎职类犯罪中,出现了两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报告指出,此类案件的惩处得益于2013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对此张青松表示,渎职犯罪往往与贿赂行为相伴随,随着国家对贪污贿赂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未来对国企人员渎职类犯罪的惩处力度也会上升。
           不过,在张青松看来,司法解释中将国企人员加入渎职罪犯罪主体,实际上也是从法律上对国企特殊性的一种承认,“如何真正做到政企分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侵占罪频发曝企业内部机制短板

           除贿赂性犯罪外,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侵吞资产类犯罪和挪用公款罪等挪用类犯罪成为了2014年企业家犯罪中另外两类常见的罪名。
           据《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两类犯罪在2014年中分别发生了80例和44例,相较2013年均呈明显上升趋势。
           2014年12月10日,广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等涉案金额高达近4亿元,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这起“广州史上最大的贪腐案”也是侵吞资产类犯罪的典型代表。
           据媒体报道,从2006年开始,张新华便私自成立广田公司、新雨田公司,并陆续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以物抵债等方式无偿侵吞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房产、土地,进而通过出租、转让获取利润。
           李云龙告诉记者,实际中很多此类案件都是企业负责人假借企业改制之名,打着保护国有资产的幌子实则侵吞资产。据了解,广田公司正是张新华以“保护”国有资产为名成立的,名义上该公司由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监管,实则由张新华个人实际控制。
           在李云龙看来,此类案件频发究其根源一方面是企业负责人权力过大,掌管财政、审批等诸多实权;另外企业内部对企业家们的“职务行为”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再加上没有建立完善的财政审核等制度,也“助长”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2014年12月,山西兰花集团能源集运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武新福被调查,据媒体披露,武新福在任职期间,私自挪用公款设立“小金库”,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小金库”款项,但直到被调查前,其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遏制。
           “侵占和挪用资产类犯罪不仅在国企中比较常见,如今民企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也越来越多。”张青松分析指出,很多民企在经济发展上不断壮大,企业负责人所掌握的实权及可控资产也越来越多,但企业在内部建设机制和管控上却并不健全,这就滋生了犯罪的可能性。
           张青松认为,打击此类犯罪,除了要分散权力,避免高管权力过于集中外,更应从企业内部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尤其是建立完备的财政监管制度,对于企业的经营、资金流向等决策避免“一把手”一手遮天,要建立企业内部民主监督机制,增强企业监事会等权威,避免权力滥用。
           李云龙补充指出,作为国有资产“看管人”的国家审计部门也应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管力度,对企业财务管理、投资决策、工程项目等进行规范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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