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公章系赵偷盖 账本上无借款登记
那么经营部经营期间主管财务工作的法人杜朝林是否有借公章给赵善文呢?赵善文是否得到经营部授权向教师陈雪英借款418250元、赵善禄借款21000元呢?
经营部的法定代表杜朝林证实赵善文借陈雪英的款没有用于经营部,账面及记账凭证均没有此记录。经营部在经营期间根本就不需要借款,并且据账面证实赵善文所还给陈雪英的本金及利息也没有反映。因此证明被告人向其舅母陈雪英借款418250元纯属个人行为,与其他合伙人无关。
图为法人杜朝林出具的经营部未借陈雪英款的证明
杜朝林及众合伙人认为(2011)玉州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理由是:在庭上赵善文向法官陈述向陈雪英借款418250元的真实去向的四笔经济业务并没有用于企业经营而是用在,1、1997年3月27日冯建华收赵善文现金146000元;2、1996年5月10日旬中铁厂收赵善文卖铁款137060元;3、1996年3月13日黄百雄收赵善文现金80000元;4、1997年5月13日王立起收赵善文现金34400元。经营部实物流水账也无此4人的实物记录及相关货票与发票。
图为经营部的明细账目
其余4合伙人认为,经营部1996年底停止经营,1997年3月27日与1997年5月13日两笔业务是经营部停止营业后产生的。赵善文声称所借陈雪英的款项为玉林地区老干煤炭经营部与玉林地区乡镇企业煤炭经营部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企业。
从证据之一1998年由陈雪英抄写赵善文签名的借据中反映,公司于1996年元月至97年3月期间先后向陈雪应借款人民币共628250元是陈雪英向其本校胡继昆等9名教师及玉柴的张小明等人所借的。而从玉州区法院(1999)玉区法民初字第231、232等9份判决书及调解书共计陈雪英借上诉教师共25.2万元,1997年3月30日前所借建房款是4.3万元,其余的20.9万元与其所提供的1997年3月30日赵善文与赵善禄以玉林地区乡镇企业煤炭经营部名义所借628250元时间有出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