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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麻纺厂国有资产转让“纠纷门”调查
法讯网调研员 彭澎
核心提示:1994年,广西兴业县城隍镇 唐特 先生建立了广西玉林市特威柴油机凸轮轴制造厂,投入大量资金租赁了玉林麻纺织厂闲置的土地及设备。在与玉林麻纺厂签订合同不久后,麻纺厂因拖欠银行债遭法院查封厂房与设备,导致唐特的工厂停工停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因此纠纷不断。2006年,玉州财政局以国有资产管理人的身份,在唐特不知情之下把该幅土地转卖给了第三方。“庭审之战”也因此拉开了帷幕……
为揭开广西玉林市麻纺厂国有资产转让“纠纷门”的神秘面纱,本网特派调研员到广西玉林进行调查。
承租方:所租厂房莫名异主
“我租用玉林市麻纺厂十几年了,直到2007年,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却将我一直租用着的厂房以及土地在我不知之下转让给广西叁皇集团。”玉林市特威柴油机凸轮轴厂厂长唐特向本网反映,他与麻纺厂的纠纷还没处理完毕,麻纺厂的国有资产托管人玉州区财政局就违法地把他所租用的土地以及厂房转让,损失却不知道找谁来赔偿。
据了解,1992年唐特通过与他人合作开发生产柴油机凸轮轴,在玉林市郊塘步岭工业区租下玉林麻纺织厂约8亩场地,包括一栋1000多平方米的机电车间、付房和部分设备,并陆续投入资金购买机械设备和扩建附属设施办起“玉林市国泰机械厂”。
1994年,“玉林市国泰机械厂”转为独资企业,由唐特独自经营,厂改名为“玉林市特威柴油机凸轮轴制造厂”。该厂主要生产发动机的凸轮轴。凸轮轴是发动机的主要部件,属高新技术产品,被列为国家免检产品。
“我生产的产品材料特殊、优质高、碳钢锻压而成。经过正火、中频淬火及机械精加工而成,总共19道工序。是广西唯一的一家凸轮轴生产厂家,主要供应给当地龙头企业——玉柴集团。”唐特表示,他的工厂还是第一届东盟博览会上第一个被邀请参加的个人企业,作为招商引资的第一人选。”
1995年3月20日 凸轮轴厂与玉林麻纺织厂续签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上写明唐特租用麻纺织厂现有的机电车间504平方米,付房423.79平方米,及场地大约3545平方米,并租赁麻纺织厂21台机械设备。租期为7年。与麻纺厂签订合同后,唐特陆续投入资金扩建厂房,购买了大量的机械设备新建了员工住宅一栋,所投资资金为170万元。
同年,唐特与玉柴签订了20000件的供需合同,单价为500元;与江苏省苏州市沙迪克三光有限公司签订了5000件的供需合同,单价为500元……预计年产量为30000件,年产值可实现1500万。
唐特反映,1995年该厂曾被县级玉林市列为技改项目,批准年生产柴油机凸轮轴3万件,预计年产值可实现1500万元。由于这些年来,唐特的工厂陷入厂房的租赁纠纷,停工停产十几年,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0年3月11日 ,为维护权益,唐特将玉州区财政局与叁皇公司告上法庭。
受让方:麻纺厂拖欠银行债务遭查封
1995年5月,因麻纺厂欠工商银行的债务遭到玉林市地区人民法院对麻纺织厂的原有的设备等物品进行了查封拍卖。“同时连累到我新购买的机械设备,工具,模具一并拉走、查扣。”唐特说,他厂里工人正值上班时发现机器被搬走,根本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
后经了解,才发现玉林市麻纺织厂在1994年已经申请破产,拖欠他人债务。其故意隐瞒欠外债的事实真相并在诉讼在案的情况下,1995年又与唐特签订了合同获取租金。此后唐特多次与玉林麻纺织厂交涉赔偿,并与其主管机关经贸局征询赔款,麻纺织厂和经贸局均表示无钱赔偿,口头协议唐特长期使用该土地及房屋。
唐特表示,由于麻纺织厂的违约,导致他的工厂停产无法履行与需求商的供需合同,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合同,我应免交租金获得1500万的经济赔偿。”
玉州区财政局:转让国有资产麻纺厂土地无需承租方同意
然而2007年的时候,唐特突然受到叁皇养殖有限公司的施压,称已经购买了该幅土地,要求唐特搬出租赁区,并拉来砖头封堵凸轮轴工厂的大门。
2008年5月8日 ,叁皇公司发出《通知》,令唐特限期搬出租赁区,双方发生争执.。
玉州区财政局以国有资产管理人员身份与叁皇养殖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了该幅土地及其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上甲方财政局以国有资产管理人的身份,将玉林市塘步岭工业区13号生产区占地七万三千零九十一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建筑物出卖转让给乙方叁皇公司,总金额为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万元整。”其中包括唐特在《厂房租赁合同》上所租赁的土地及房屋,而唐特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按程序,叁皇公司于2007年11月取得土地相关使用权证。
唐特认为这房产证是不合法的,是“暗中操作”。唐特于2008年6月对政府发证给叁皇公司一事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申请行政复议。
2011年3月10日 上午九时许,在玉州区委宣传部的安排下,在区政府会议室,玉州区财政局负责企业的股长李股长表示调研员要了解情况需等财政局法律顾问到后向律师了解情况。
不久律师到后,调研员向这位姓李的律师表明来意并请教一问题:为何被告玉州区财政局在2010年3月11日北流人民法院对此案庭审中为何不出庭,该律师生气地对调研员说,不谈法律。调研员表示,既然不谈法律可请律师回避以便向财政局了解事实。
“其实特威厂因没有缴纳水电费以及租金被麻纺厂终止了合同。”财政局李股长拿出一沓材料对调研员说,早在95年时,因特威厂与合伙人梁本华产生经济纠纷厂里的设备被法院查封,加之特威厂不按照合同缴纳水电费以及租金,麻纺厂就发出了与特威厂的终止合同的通知。
当调研员问及玉州区财政局为何不出席2010年3月11日在北流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庭审时,李股长表示财政局不出庭是有特殊原因。“第二次庭审时,特威厂也没有出席,裁定已下来。”
就叁皇公司所购买玉林麻纺厂的土地(特威厂所租地块)是否经公开招拍挂程序。玉州区财政局李股长表示,此地块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无法拍出去,原因为玉林麻纺厂远离城区地处偏僻又近殡仪馆,最后通转让的方式由叁皇公司购买。
“其实早在2007年时候,我已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房产局写过异议书,均无效。”唐特向调研员反映,他去国土、房产部门递交过异议书,这两个部门的相关人员表示,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时,会公示以及告知唐特的,可直到给叁皇公司办好,唐特并不知情。
2011年3月10下午三时许,调研员到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该局工作人员表示,要查看叁皇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相关程序需土地使用证持有人同意方可。
随即,调研员到玉林市房产局了解情况,均无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任何的说法。
叁皇公司:并不知此地为纠纷之地
调查中唐特向调研员反映,在他还没有起诉叁皇公司之时,叁皇公司就反过来起诉特威厂。
2008年10月22日 ,叁皇公司向法院起诉特威厂侵权。“叁皇公司表示已经与玉州区财政局签订协议,属于合法购买并与2007年11月取得相关使用权证。要求我停止侵占该土地,并赔偿占地损失30000元。”
2009年3月25日 ,在玉林市南江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在双方控辩后并没有当庭宣判。“一直都没有见审判,直到 2009年7月9日 ,我才接到关于此案的民事裁定书,此案以原告撤诉收尾。”
叁皇公司为何突然撤诉?唐特说法院认为被告唐特尚未走完行政复议程序,为了确保原告的这项权利,让其走完所有的行政复议程序,尊重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撤了诉。
调查发现,唐特虽然2008年6月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2009年6月19日才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这行政复议的时间也拖得太久了”。
2011年3月12日 早上十时许,调研员到位于塘步岭工业区内的广西叁皇集团。该集团一位姓李的负责人向调研员表示:叁皇公司买麻纺厂此块土地(包括玉林特威柴油机凸轮轴制造厂所租用麻纺厂部分)时,并不知道麻纺厂与特威厂的纠纷,叁皇公司购买此块土地也是从政府合法机关公开购买的。若特威厂认为叁皇公司购买此地不合法,可通过司法途径申诉。
律师:被告不到庭可按缺席判决
2009年9月25日 ,唐特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起诉玉州区财政局,要求撤销玉州区财政局与叁皇公司的2006年签订的《协议书》,把该土地归还原告唐特继续使用,停止侵权行为。
2010年3月11日 下午,“北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个案子,当天也有媒体记者也出席旁听。然而当天作为被告的玉州区财政局并没有出席,第三人叁皇公司的律师代理余新华到庭。”唐特如是说。
在庭审中,第三人叁皇公司的观点则质疑原告特威厂的合法承租人身份,认为原告与麻纺织厂的《厂房租赁合同》早已经失效,所以原告没有优先的购买权。其二就是原告超过了起诉期。双方就两个异议进行了控辩。
原告与麻纺织厂的《厂房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原告唐特的代理律师李繁华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原告是2009年5月3日进行行政诉讼到玉林市中级法院,6月19日签收区行政复议回执。6月26日玉州法院接到玉林中级法院转去的起诉状。所以并没有超过诉讼期限。”
李繁华律师说,被告玉州区财政局在2010年3月11日北流人民法院庭审中未出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11年3月11日 上午十时许,调研员到北流市人民法院了解情况。电话中该院民二庭审判长杨东表示,具体情况可向研究室了解。不久,在该院大厅,调研室一位姓谢的主任表示,调研员要了解案件的情况需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方行。
质疑: 财政局转让土地程序是否合法?
2009年6月19日 ,唐特才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广西区政府桂政复决(2008)3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玉林市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就玉州区财政局所说的麻纺厂与唐特终止合同是因为未加纳水电费以及租金、与梁本华的合作纠纷设备被法院查封一说。唐特气愤地说,他与合伙人梁本华的纠纷是在麻纺厂欠银行外债被法院查封之后,与此事件无任何关联。
唐特反映,麻纺织厂共73091平方米的厂房场地,折合110亩转让价为1050万,每亩卖价为9.5万元/亩。“怎会有如此便宜的土地?农村边远山区的土地不过如此,何况城市地价,就玉林市当前地价平均在50万元/亩左右,黄金地段地价可达90万元/亩。而这块土地不是经过竞标拍卖而得,而是转让。”
根据凸轮轴厂和麻纺织厂的《厂房租赁合同》中签署的:房地产权如有变动,导致合同不能执行的,出租方应向承租方赔偿一年的损失。
唐特表示之前根本没有收到过麻纺织厂的破产通知,如果麻纺织厂破产,就应该走法律程序经过破产清算偿还他们之间的债务。而现在麻纺织厂已经破产,唐特已经找不到麻纺织厂的负责人。玉州财政局却转卖了麻纺织厂最后的财产——土地。
“根据法律规定,财政局在法律程序上应该等前面的租赁合同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才可以转卖。麻纺织厂破产的话,必须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现玉州财政局接收了麻纺织厂的财产,就可以走破产还债程序。”唐特的代理律师李繁华如是说。
4月15日 ,北流法院和玉州区财政局在唐特不知情之下到他的厂房去拍照片。事后,唐了解到,北流法院在判决还没下的情况下,要求重新开庭,因叁皇公司花了不少钱买土地,不可能作出取消土地使用证的。
“财政局是否有资格转让玉林市麻纺织厂使用的土地和所有房屋值得质疑。玉林市麻纺织厂是具备资格的国有企业,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己管理的国有资产,可以处置偿付债务,即使破产也可以组织清算破产还债。”
唐特说,玉州区财政局作为当事人一方与叁皇公司签订土地、房屋转让《协议书》违反《合同法》中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财政局没有通知我与叁皇公司签订《协议书》违反了《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屋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判该房屋买卖无效’的规定。玉州区财政局没有提前通知承租人,剥夺他的优先购买权。”唐特无奈地说,该买卖应属于无效。
2010年8月9日 ,北流人民法院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庭审本案,做为原告唐特没有参加庭审。“ 3月11日 的第一次庭审都没有审判,我拒绝第二次的开庭,第二次的审判的裁定书至今我也没有接到。”
调查至此,知情村民向调研员反映称:叁皇公司在市区多处“低价圈地囤地”,不知道购买麻纺厂此地块也是否属此行为。对此,本网将进一步关注。
编后:这是一起简单的“合同”引发的“纠纷门”,玉林市麻纺厂国有资产产权改革,资产管理部门玉州区财政局理应处理好此纠纷再做出土地转让,尽量避免各方伤害。“玉林市特威柴油机凸轮轴制造厂”,该厂主要生产的凸轮轴属高新技术产品,被列为国家免检产品,地方政府多关心特色民企的发展,并不是在“纠纷门”上让“纠纷”多年“纠缠”着,玉州区财政局“特殊原因”未出庭,相关部门却“特殊处理”。毕竟民族技术产业需政府的强力支持,那么特威厂的损失由谁来赔偿?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处理好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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