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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递交的上诉状一审法院应当出具收据
开县法院研究室主任 刘 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法定的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应当递交上诉状。关于上诉状的递交方式,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应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是否提起了上诉,应当以当事人向一审或二审法院直接递交的时间(邮寄方式递交的以邮局始发的邮戳时间)为提起上诉的时间。在审判实践中,一审法院因为上诉案件不属本院受理案件,故对当事人递交的上诉状一般没有出具收据。由于没有出具书面的收取依据,容易发生一审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就一方当事人上诉是否超过上诉期的分歧或争议。某一审法院曾发生当事人超过上诉期向该院递交上诉状,当事人以上诉状落款时间在上诉期限内,因受理上诉状的承办人员延误以致超期为由,上访乃至缠访缠诉。而受理上诉状的承办人员由于没有出具收据,无法证明上诉状实际递交的日期已经超期。因此,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明确受理上诉状的承办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一审法院受理当事人上诉状的程序进行规范。笔者建议,由高级法院统一制作一审法院受理当事人递交上诉状的格式收据,收据中载明原判决或裁定的案号、案由、不服原判的理由概述、上诉状的递交人(邮寄的则将盖有邮戳的信封作为收据的附件)、收取上诉状的庭或承办人员。收据一式三份,当事人执一份、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案件卷宗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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