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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撰稿人 孙金栋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受贿案。孙善武任职期间,单独或伙同家人共收受9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10.49万元。(1月25日新华网)
据此前报道,孙善武在洛阳就任期间,曾在旧城改造、洛南新区开发上有所作为,赢得洛阳人的拥护,被认为是“好官”。在其被“双规”后,部分民众因此而认为“不管他贪不贪,孙善武就是个好官”。
笔者把为官者粗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干事的清官(勤政+廉政),二是干事的贪官(勤政+贪腐),三是不干事的清官(懒政+廉洁)。
现在,人们为何接受孙善武式的“干事的贪官”,可能缘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他们对党的干部队伍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认为“洪洞县里无好人”,受怀疑一切观点使然,按照次优标准选人,宁要干事的“好贪官”,不要不干事的“懒清官”;二是他们受实用主义影响,只看到贪官为自己做了一些好事,看不到贪官对党的肌体和人民利益的严重危害。
其实,“好贪官”之贪,才是他的本质,好贪官”之“好”只是掩盖其贪婪本性的手段而已。“懒清官”之懒,说明他身在官位,只食人民给的奉禄,不为人民办事,是标准的社会的寄生虫,他们何清之有,他们只是变异的贪官而已。
党的选人任人标准,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人民真正需要的是“干事的清官”,是既勤政又廉政还优政的优秀人才。如果,我们选择了“好贪官”“懒清官”,就是容忍了不同形式的贪官在党内和政府内的存在,就降低和放弃了党的选拔干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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