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郭可明)4月8日,重庆市云阳县养鹿乡养鹿村17组的方某已收到了由某保险公司支付的首批赔偿款共计58000元,其余各项赔偿款86168.61元方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援助为方某遭遇交通事故成功索赔14144168.61元。
为避让大车致使自己左右脚受伤
2007年7月25日,刘某驾驶的并由自己实际所有的重庆F36049大中型拖拉机从云阳县关市镇开往养鹿方向,,当车行驶至平养路养鹿村路段时,方某驾驶的渝FP1541两轮摩托车与刘某相对方向行来。于是方某将摩托车停在路边避让大车,13时20分, 因刘某占道行驶导致两车相挂擦,将方某的脚压伤,导致方某受伤。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局“070127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先后到三峡中心医院、川东骨科医院及养鹿卫生院住院治疗,方某住院期间,刘某支付了医疗费17444元,并给方1200元后,方某自己支付医疗费20008.97元。2008年3月21日经重庆市云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受伤部位一处伤残程度系九级,二处系十级伤残,尚需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医疗费3500元。
协商不成求助法律援助
方某治疗终结后,双方申请云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赔偿事宜,因赔偿数额悬殊较大,没有达成一致协议。2008年3月28日,方某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郭可明接受指派后,针对双方对赔偿是适应农村标准还是适应城镇标准这个争议的焦点问题,法律援助人员到方某所在地实地调查取证,调查到方某夫妇及两个子女自2005年起已连续在云阳县养鹿乡场镇租房居住生活3年以上,方某以从事建筑业谋生,其有正当的合法的收入。方某实际赡养的父亲已达65岁、母亲年已达56岁,已无劳动能力,全靠方某三兄妹提供生活来源的事实。援助律师还向养鹿水电经营管理部门调查了方某自2005年以来在场镇居住生活期间所缴的水电费用。弄清了这些情况后,援助律师及时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先后于2008年6月27日、8月4日两次开庭审理。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援助律师举示了大量的有力证据,并有理有据地开展法庭辩论。最终法官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2009年2月9日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方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8000元,刘某赔偿方某垫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验伤鉴定费、再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6168.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