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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杨斌,男,回族,现年34岁,住吴忠市利通区裕小区自行车棚。
委托代理人:杨立萍(控告人之母)女,回族,57岁,住址同上。
【事实与理由】
1998年6月14日,吴忠市人赵海凌在其父亲唆使下,将杨斌正常运营的日产尼桑双排客货车非法扣留,至今未归还,且不知去向。杨斌多次追要无果,并多次向法院申诉,几经区、市两级法院多次审理,2006年4月7日,吴忠市中院以(2006)吴民终字第47号判决认定:赵海凌扣车构成侵权,并赔偿车价36000元。但是却驳回了杨斌的停运损失费的诉求。
非法扣车八年造成停运,索要赔偿合理合法
吴忠市法院既然认定赵学文和赵海凌父子扣押杨斌的营运车违法,那么他们就应该支持运营车主杨斌的合理诉求。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非执行机关无权扣车。并且是正常营运中的车子。赵学文父子没能尽到监管义务,对该车的灭失负有不可饶恕的责任;加之该扣车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车主杨斌主张的赔偿营运损失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吴忠市中院硬是不认可车主杨斌的运营损失赔偿。
法官违法谁来纠正?
法院既然确认对车主杨斌的车是非法扣留,赵海凌系扣车行为人,赵学文系厂方的法定代表人,但二人均不是执法者。无论什么理由,也不能擅自扣留投诉人的车。即便投诉人违法,也只能有执法机构才能行使权力。由此赵海凌已构成侵权。可吴忠市中院法官明知道此结论有违司法程序和公平判决。却硬是顶风判案!法院无端驳回投诉人的正当诉求。我们该向谁伸冤?!
我们一家挣扎在贫困线上。由于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致使我们举债度日。住在租来的自行车棚里。
索赔于法有据为何难以实现?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1993)宁交发字第113号文规定:三吨以下小汽车每吨每小时6.5元计算,(6.5×8小时)×350天×8年=151840元。这便是我的小车停运损失费。而且按最低标准计算的结果,若按现行的计算方式,还远不止这些钱的赔偿!
为此,强烈要求吴忠市中院,陈大威院长责成该案的具体负责人追加赵家父子因非法扣杨斌的车,而造成的停运损失给杨斌应得的赔偿。
敬请有关领导敦促吴忠市中院院长陈大威尽快落实控告人的正当合法要求。
请各位正义感的媒体人站在正义和公理的立场上呼吁司法公正的早日到来!!谢谢大家!!
投诉人:杨斌
代理人:杨立萍
201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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