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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王成喜案重审再现“猫腻”,中院称“无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 更新时间:2010-10-20 文章录入:muna888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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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吉林王成喜案重审再现“猫腻”,中院称“无奈”〗的最新评论:

      【事情经过】王成喜,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人氏。

        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石头泉村村民马云庆无端挑起事端,与王成喜发生争执。随后又拿菜刀追砍王成喜。王成喜情急之下,无奈被迫自卫。慌乱之下夺过马庆云手中菜刀。抢夺过程中误伤马庆云。随后向有关人员报案,并立即送马去医院疗伤。为此,到多家邻居处借钱垫付医药费。随后,马庆云家人把王成喜告上法庭。法官不做任何调查取证工作,枉法裁判。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成喜无期徒刑。

    法官帮忙收买证人,变身阶下囚

        事情发生后,法官本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秉公断案。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方显法律尊严和公正。

        然而,庭审期间,主审王成喜案件的法官曹红光严重扰乱司法程序。既不通知受害人家人,也不允许王成喜请律师。在没有证人到场的情况下,开庭审判。运用简易程序枉法裁判。人命关天,检察机关和法官岂可等闲视之。

        一审判决后,王成喜家人不服。

        于是,王成喜家人到省市上访,反映情况。终于感动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审判庭。在审判长沈伟的支持下,长春中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认真细致合法依照程序审理,给予双方充分申诉辩证的机会。

        原先被逼作伪证的证人,而今在法庭上公然翻供。在法庭上揭露公检法部门违法取证的违法事实。共同举证王成喜的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

        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王成喜案件的原审法官曹红光因渎职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

    再审案件,迷雾重重

        由于对一审结果的不服,导致王成喜家人不断上访。最终政法委下函督办。责成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0年10月8日,长春市中院组成以沈伟为审判长的审判组,开庭审理了这一督办再审案件。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很多是站不住脚的。辩护人也列举了证据旁证。此事是因一桩借款纠纷引起的防卫过失案。

        此判决书上载明:“原审检察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笔录及王成喜供述笔录所载明的案发时间均存在涂改情况,且无被害人刘艳萍、原审被告人王成喜手印确认,不符合证据要求,不予采纳。”此说法有失法律依据。这就是一桩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人情案。这样的公诉机关及再审结果简直是拿人命当儿戏,亵渎法律。不把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用在正当的途径上。不仅违背了《法官法》,更是违背了《刑法》。

    原判错误,再审亦不公

        由于再审启用的法律依据和采信的公诉机关证据,都是原审链条的“翻版”,原审法官应该回避,公诉机关公诉人也应该回避。可他们都没按照法定程序来做。所以我们认定这次判决也是不公正判决。

        庭审后,我们找到有关法官询问此事。他说,我也很无奈。

        我们不知道推翻一审判决,还事实以本来面目,怎么就这么难啊?!

        法官有了错误,或者说公诉人有了错误,为什么就不能改正呢?!

        “面子”就这么值钱吗?比人命还要重要吗?!

        我们期待吉林高院的公正裁决!!!

                                          王成喜家人

                                         201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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